带您看看限制高消费和失信黑名单是咋回事

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通常会对被执行人合法使用一些措施,以示对被执行人的惩戒,从而达到让“老赖”现形并主动履行义务的目的。在这些措施中,最常见的就是限制高消费令和失信黑名单,这两种措施的相同之处都是从网络上直接对被执行人的消费和出行进行限制,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那这两种执行措施又有哪些不同之处呢?下面,让我来给大家一一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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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令,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项司法解释,是指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将采取限制高消费等限制措施达到使其主动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的目的。它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如下9项限制: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这九项限制对那些喜欢拿着不属于自己的钱进行高消费的被执行人来说,就好比被绑住了手脚,再也无法挥金如土,嚣张跋扈。

而相比于限制高消费令,失信黑名单可就严重多了。失信黑名单,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进行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时还具有与限制高消费令同等的效力。

失信黑名单其实就是限制高消费令的升级版,它直接连通全国征信平台,失信黑点将伴随失信人员一生,其出行、消费、贷款、下一代政审等都会受到影响,而要想回到正常生活,也只能靠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义务。下面请大家看一起真实的案例:

某建设公司在进行一起工程项目时,租赁了周先生的一些物资用于工程使用。工程完毕后该建设公司拖欠周先生23万元的租赁费迟迟未付,周先生多次索要无果,遂将建设公司起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周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收到案件后,向该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公司法人进行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过后当即就有了回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气势汹汹的来到法院,恶语相向地要求执行法官解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法官批评了他的态度,但他还不收敛,执行法官转念一想,既然限制高消费治不了你,那我就当着你面给你公司上失信黑名单,限制你招投标。这下他可慌了,态度马上就来了大转变,好声好气的承认了错误,并保证一星期之内一定将执行款如数给付。果然,一星期不到该公司拖欠款项就如数履行完毕,案件圆满告结。

由此可见,失信黑名单的“威力”实在不可小觑,上黑名单远比限制高消费可怕。如今,限制高消费令、失信黑名单已成为多数失信被执行人的“紧箍咒”,对破解执行难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同时,也呼吁广大被执行人,一定要及时按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一旦被限制高消费或者上了失信黑名单,后果将会很严重!

撰稿:吴潇菲 曹梦男

原标题:《带您看看限制高消费和失信黑名单是咋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