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9日,荆州法院同时对在公安县、石首市、监利县法院审理的3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了集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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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公安1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宣判 主犯被判15年
2019年10月9日上午,公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陈飞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主犯陈飞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陈飞因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被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7年,2014年4月刑满释放,随即投靠胡某文,与其一起在公安县斗湖堤镇放高利贷牟利。2015年上半年陈飞另立门户,在公安城区租用车库、储藏室作为临时据点,开始发放高利贷。2016年6月租用公安县斗湖堤镇某门面房作为稳定据点,对外统称“公司”,专门发放高利贷。期间,陈飞纠集刑满释放人员、无业人员和吸毒人员,以该“公司”为依托,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2015年8月,陈飞等人限制公安县原大东方酒店法人代表薛某人身自由,进行殴打、侮辱,采取用塑料袋套头、烟灰缸砸手掌、老虎钳夹指头等方法暴力逼债。同月,陈飞等人得知公安县斗湖堤镇某茶餐厅及农庄老板外逃躲债,便向该茶餐厅、农庄出纳赵某索要债务,并将其拘禁在原大东方酒店内,赵某无奈联系家人,将凑得的5万元现金及自己随身佩戴的项链、戒指等物交给该“组织”才得以脱身。仅2015年至2018年,该“组织”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暴力讨债,强迫他人贱卖资产抵偿债务,非法获利158万余元;组织实施9起犯罪行为致5人轻微伤;组织实施8起违法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该“组织”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公安县斗湖堤城区及周边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形成了以陈飞为组织领导者,胡某文、杨某平为积极参加者,贺某明、周某亮、赵某银、陈某、范某轩、孙某、代某、任某、鄢某刚为一般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
9月17日,公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一案,也是涉案人数最多、指控罪名最多的涉黑犯罪案件。

陈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组织”的其他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到6年不等的刑罚,并处1万到8万不等的罚金。
宣判后,陈飞、胡某文、杨某平、贺某明、周某亮对犯罪个案认为量刑过重。但14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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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首例涉黑案件一审宣判
10月9日,石首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周阿兵等11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二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附加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阿兵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纠集谢某凯、罗某、徐某、杨某、李某彬、鲁某建、李某某、蔡某、花某、张某等人,形成人数众多,骨干人员基本固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该组织通过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窝藏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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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孙卫志等19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 主犯孙卫志获刑20年
10月9日,监利县人民法院对孙卫志等19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寻衅滋事罪等犯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孙卫志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首要分子,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等七项罪名,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某等18名被告人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七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监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卫志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以血缘、地缘关系为依托,与被告人李某、张某等19人,形成了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组织活动。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妨害作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监利县三洲镇及周边地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孙卫志及其成员为了组织利益,自2006年以来,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15起。

被告人孙卫志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首要分子,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18名被告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强迫交易罪等,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七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其中,9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上诉。
此次公开宣判,有力打击了地方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净化了社会环境,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营造了浓厚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氛围。
截至目前
全市法院审结涉黑涉恶案件27件144人,其中涉黑案件5件72人,判处五年以上刑罚34人,对黑恶势力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分子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率达100%。审结的5件涉黑案件中,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7人,判处罚金、没收财产共计2100余万元。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一场攻坚战,更是一场持久战。下一步,荆州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创新方法机制,以更大的力度、更好的举措,紧盯扫黑除恶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动向,抓好重点案件的审理和督办,在“打财断血”“毁伞破网”上下功夫,做好扫黑除恶“后半篇文章”,夺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胜利。
来源:新闻处
2019年第115期
总第357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