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被执行单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院可以被执行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裁判要点及思路
一、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二、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企业法定代表人侯火炘虽辞职,但鉴于其实际负责新大地公司的管理运营,并对该公司的债务清偿安排产生直接影响,法院仍然可以被执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对侯火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三、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法院决定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前提条件。因目前新大地公司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保障法院执行程序顺利进行,法院可以决定对侯火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实务要点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现结合最高法院裁判观点,针对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仍可被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相关问题,总结实务要点如下,供实务参考。
一、关于限制出境措施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明确规定,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法院可决定不准出境。该原则性规定适用于案件的审理及执行两个阶段。在司法实务中,执行程序中限制出境措施的适用细化为:前提条件为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适用范围包括被执行人及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二、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若原法定代表人对被执行单位的管理运营(如实际控制、间接持股等)、债务清偿安排产生直接影响,则司法实务中,法院可以原法定代表人作为被执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身份,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三、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且决定对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后,被执行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只要被执行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则法院针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的限制出境措施依然有效。
四、为避免被执行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随意变更,导致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难以执行。执行法院可针对被执行单位采取限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保全措施。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第三十八条 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