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诉权的行使与诉的利益

☑ 裁判要点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救济途径。对于行政争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权利保护。人民法院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正当诉权的行使,也有义务识别、判断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具有足以利用国家审判制度加以解决的实际价值或必要性,从而避免因缺乏诉的利益而不当行使诉权的情形发生。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47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雄丽,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系彭雄丽的女儿),女,199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系彭雄丽的女婿),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督院街30号。

法定代表人:尹力,省长。

再审申请人彭雄丽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行终5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德申、审判员王海峰、审判员杨军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彭雄丽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未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移送有关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判决撤销被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书,重新作出答复。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宗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符合该立法宗旨。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救济途径。对于行政争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权利保护。人民法院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正当诉权的行使,也有义务识别、判断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具有足以利用国家审判制度加以解决的实际价值或必要性,从而避免因缺乏诉的利益而不当行使诉权的情形发生。

据二审法院不完全统计,因彭雄丽之夫王祥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从2016年至今,彭雄丽、其女王莹、其婆母刘秀群分别向崇州市、都江堰市、成都市、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等提起至少120件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相关党政领导等离职、任职经济责任审计信息、办理王祥一案公安人员公务员考试信息、公安局办理王祥一案时受案登记表及询问证人信息等,在以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针对崇州市主要领导在各地离职、任职经济责任审计信息等内容相同的信息30余件。彭雄丽、王莹、刘秀群在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后,均提起行政复议;在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又以政府信息告知和行政复议决定违法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之诉。彭雄丽提起包括本案在内的多起行政诉讼案件以期扩大影响,并不具有依法应予保护的诉讼利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相悖,浪费了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已构成信息公开申请权及诉权的不当行使。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彭雄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彭雄丽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德申

审 判 员 王海峰

审 判 员 杨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谢承浩

书 记 员 方晓玲

(裁判文书网发布文书日期:2019-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