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口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熟人”案件。拿到卷宗后,法官看到原、被告双方的名字,从去年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抚养权纠纷,再到今年的返还原物、排除妨害纠纷,对双方之间的故事可谓是再熟悉不过了,顿时也为二人走到今天这个地步感到惋惜。
〖案情概述〗

2007年,王女与李男自由恋爱后同居,并于2008年生育了儿子小李,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先后购买了房屋三套,其中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王女名下。
2018年初,双方因各种原因产生嫌隙,经常发生吵打还报警数次,终因矛盾无法调和决定分手。
2018年,李男向法院起诉要求将同居期间购买的三套房屋及王女名下50余万元银行存款判令归其所有,儿子小李由其抚养。
经过庭审调查,由于王女自愿放弃要求李男支付抚养费,一审判决非婚生子小李由王女自行抚养,驳回李男其他诉讼请求,李男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终审判决为维持原判。
李男拿到判决书后一气之下直接冲入登记在王女名下的房屋内,将租客赶走并打骂王女,继而自行居住在内,王女报警驱赶李男无果,遂向河口县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引发本案。
〖庭审调解〗

庭审时,王女提交了不动产权证欲证实李男强占的房屋系归其所有,同时要求李男给付因驱赶租客非法强占的行为给王女造成的租金损失。
李男提交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欲证实系经王女同意才搬入屋内居住,也并未驱赶租客,重要的是购买房屋的钱款系其做生意所得,王女无经济能力购置房产,李男认为居住在自行购买的房屋内是理所当然的。
听到这里,王女顿时情绪激动起来,边哭边骂李男不顾家庭不顾孩子,李男也不甘示弱的细数过往,双方你来我往不肯相让。
法官看着面红耳赤的双方,同时也已是身心疲惫的双方,耐心劝说到:“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现已登记在王女名下,李男无法提交证据证实登记错误,王女要求李男搬出房屋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双方要心平气和的好好商量,互谅互让,不要只会互相指责,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不管怎么说,双方还生育了儿子,多把时间精力放在照顾孩子身上,既然分开了,就各自开始新的生活,不要再继续纠缠下去了。”
经过法官循循善诱,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李男于一个月内搬出案涉房屋,王女放弃要求给付租金损失的诉请。
小编说法

针对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应当如何防范和处理呢?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未婚男女若要共同生活还是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
婚姻关系中处理财产的原则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同居关系的身份属性较婚姻关系有所弱化,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以约定财产制为优先。
所以,男女双方同居时就同居期间的财产、生活、子女等事宜可签订书面协议。

在感情浓烈时,同居协议可能会引发争议或反感。需要正确认识的是,同居关系一旦破裂,任何一方都容易成为受害者,同居协议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另外,签订同居协议并不是要人们树立‘这个是你的,那个是我的,你一个子儿也别想从我这里拿走’的观念,相反,可以通过协议更好地协调两人间的分工和责权,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友情提示:上述的同居关系是指的未婚男女之间,已婚男女与他人同居生活有可能涉嫌“重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