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驾车出行的需求增大,越来越多人选择报考驾照。在日益增长的学车需求环境下,许多笔直宽阔、车流量不大的道路成为了练车的“好地方”。
然而
驾校教练员带领学员
不按规定路线学习驾驶
是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8月27日16时30分,台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台城一中队民警巡逻至南门红绿灯路段时,发现一辆教练车在道路上行驶缓慢,停停走走,形迹可疑,于是立即上前查看。经查,驾驶车辆的是一名学员,而教练员正坐在副驾驶座。
据教练员梅某称,其驾车到南门接送叶某练车,想着让叶某开一小段路当作练习,没想到叶某开着开着熄火了,还引起了交警的注意。
梅某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路线进行教学,而是让学员在交通繁忙的市区道路上驾驶,此举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民警依法对梅某和叶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对梅某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
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第九十一条规定: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
(二)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