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一考大家
还记得上周天法君分享的
“服务保障中小企业发展”之
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吗?

如果忘了,没关系
可以戳这里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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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天法君又双叒叕选了几宗
保障中小企业发展中较为典型的
刑事案件
供大家继续学习借鉴

如果公司里有人偷偷“搞事情”,不要方
我们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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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强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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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庭审实质化
依法打击侵害民营企业知识产权
的违法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被害单位某科技公司为某网络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家公司设计开发手机安卓系统清理软件,该科技公司对相关APP软件产品享有著作权。被害单位利用SVN系统保护产品的源代码。
四位被告人在被害单位任职时,黄某强任产品经理,负责产品设计,有接触产品文档、设计文档权限;钱某鹏、裴某松均任涉案产品开发工程师,负责相关产品的源代码开发,有接触产品文档、设计文档和源代码权限;李某任商业化运营负责人,负责公司商业化运营工作,掌握公司商业化策略、经营分析成果。四人均曾与被害单位约定保密与竞业禁止条款。

四名被告人在离职前将被害单位软件产品相关资料带走,并在离职后设立新信息公司。四人按事先合谋计划,利用在原公司工作时掌握的商业秘密,研发与原公司类似手机安卓系统清理软件产品。手机安卓系统清理软件为新公司营利性业务,包括Co B、Co CCM等产品,相关软件代码构成以及基本功能相同。
经鉴定,Co B软件源代码中,至少存在67个函数,与被害单位软件源代码相同或实质相似,且67个函数的源代码技术信息均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黄某强等人上传软件至googleplay应用市场,与Facebook等平台合作获取广告费用营利,共计获利98975.3美元,约合人民币680059.29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强、钱某鹏、李某、裴某松违反被害单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结伙非法获取、使用被害单位商业秘密并从中牟利,给被害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四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供认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被告人黄某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十四万元,对被告人钱某鹏、李某、裴某松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侵犯知识产权类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组成“刑事+知产”的复合型合议庭,从刑事、民事裁判证据标准双重维度审核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明确智能终端软件源代码侵权的功能性鉴定原则,召开由知识产权专家参加的庭前会议,通知鉴定人、核心证人出庭,落实庭审实质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普通程序审结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息诉。本案裁判充分体现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整体性和主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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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某公司、蒙某志单位行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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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民营企业不因个人行贿行为
承担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蒙某志担任京某公司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分公司经营管理,并代表京某公司与某通信公司签订合同。期间被告人蒙某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四次向某通信公司采购管理中心总经理、规划技术部总经理孙某(另案处理)贿送150万元。
裁判结果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京某公司、被告人蒙某志向孙某行贿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被告单位京某公司不允许员工行贿的内部规定,京某公司没有授权、允许、默许或事后确认蒙某志行贿,蒙某志担任分公司总经理获得上千万元的工资、奖金、股票收益,不能排除蒙某志为个人利益行贿的可能性,且无证据证明蒙某志行贿的资金来源于京某公司等情况,故应由其个人承担行贿的法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某志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单位京某公司的起诉。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蒙某志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
典型意义
在企业员工行贿的情况下,判断企业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是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本案是一起涉及企业分公司总经理的贪污贿赂犯罪。人民法院准确区分涉民营企业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不因为个别员工为个人利益的行贿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严格遵循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原则。该案亦为企业依法经营提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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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江职务侵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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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处侵占民营企业涉知识产权财产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江于2014年3月25日入职被害单位博某公司任高级产品策划专员,同年4月任产品经理,负责某款游戏的管理、开发。
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期间,张某江利用管理该款游戏的职务之便,擅自修改该游戏数据库内数据生成大量礼包码,然后将上述礼包码发给叶某克,由叶某克通过淘宝网公开销售,约定销售所得五五分成。

经统计,张某江收到叶某克通过支付宝转账的分成款共计948123元。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江赔偿被害单位博某公司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江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被告人张某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江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利用企业内部管理漏洞,侵占民营企业财产是频繁发生的案件。其中因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可复制性的特点,侵犯知识产权往往难以被发现,发现后难以固定证据。
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案件证据情况,通知关键证人出庭,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数额,并在查明犯罪事实、数额的基础上,积极调解,促使被告人张某江充分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保护民营企业产权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来源 | 天河法院
通讯员 | 阚倩 钟晓丹
编辑 | 阮健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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