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一出,引起了广泛关注。




不少网友留言提问“继承的房屋再出售需要交税吗?”、“在上海这部分税款如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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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8律师说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的内容是指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受赠人是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俗地说,就是当继承或者受赠所得一处房屋的时候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根据该公告所规定的的三种情形是不征收个税的。但是如果通过受赠和继承以后,也就是说房子变成您的名字的时候,再进行出售变现,这时候房屋变现所得就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所以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既然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就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 计算个人所得税应扣除原房主实际购置成本。根据财税〔2009〕78号文件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时,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 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2、转让价格偏低可由税务机关核定确认。根据财税〔2009〕78号文件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3、不能核定征收。根据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规定,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 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4、满五唯一是否免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转让受赠的房产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扣除购买该房产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其在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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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12348上海法网
编辑:冯小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