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
我们每个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但如果……
你吃的是病!死!猪!肉!做的腊肉
你能忍吗?
答案当然是大写加粗的 不!能!
……

2018年2月至5月,张某某为牟取利益,从广东、昆明等地购买来源不清、死因不明、无有效检疫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冻猪肉和新鲜猪肉,将其加工腌制成腊肉后销售到昆明市关上蔬菜交易市场、小板桥农贸市场、王旗营景臻蔬菜市场等地。
近日,张某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宜良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宜良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2月以来,张某某多次从广州、昆明等地收购冻猪肉,运输到上达村厂房内加工。2018年5月,在运输途中,被执法人员查获猪肉1470千克。随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相关部门联合对张某某生产加工猪肉制品的场所进行检查,查获冻猪肉净重2556.4千克、半成品腌制猪肉净重1065.9千克、成品烟熏猪腊肉净重3780.4千克。经鉴定,查获的猪肉及猪肉制品价值人民币195216元,其中冻猪肉价值人民币60396元、半成品腌制猪肉价值人民币21318元、成品烟熏猪腊肉价值人民币113412元。

宜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猪肉及猪肉制品属于来源不清、死因不明、无有效检疫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该案目前已生效。
近年来,宜良法院关注民生,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放在首位,通过依法从严惩处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震慑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遏制了食品安全违法事件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图:网络
文:李源洁
审核:严永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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