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顿倡导生态整体主义

霍尔姆斯·罗尔斯顿是美国当代著名的环境伦理学家,被誉为“环境伦理学之父”。 他受到现代生态科学、有机自然观的影响,在坚持“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的基础上,倡导生态整体主义,强调整体具有优先性,整体利益高于个体利益。 罗尔斯顿主张人是地球上主体性最强的存在物,人主体性的发挥要以遵循生态规律为前提。 人既生活在生物共同体中,也生活在文化共同体中,文化的发展既要遵循自然,体现人对生态规律的尊重,又要超越自然,将自然主义和人本主义相结合,以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罗尔斯顿的生态整体主义环境伦理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自然价值论、利他主义精神伦理文化观和荒野实践观。 在自然价值论方面,罗尔斯顿认为自然是一个充满奇幻色彩的五彩缤纷之地,是一个充满神奇魔力的价值宝岛,是人类的“福地”,也是一个综合价值集合体。 自然具有工具价值、内在价值和系统价值。 具体地说,工具价值就是事物对他物的有用性。 罗尔斯顿全面系统地梳理了自然的十四种工具价值,如生命支撑价值、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美学价值、娱乐价值等。 内在价值是罗尔斯顿以自然科学为依据提出的一种价值,可以说是自然价值论的重心。 内在价值是无关评价者的一种客观属性,不管评价者是否存在、如何评价,内在价值都是存在的。 “自然的内在价值是指某些自然情景中所固有的价值,不需要以人类作为参照”。 自然存在客观内在价值,或者说自然存在物本身就有其存在的目的性,故而它理应得到人们的尊重和认可。 此外,罗尔斯顿以生物进化论为根基,以生物金字塔为喻,提出自然其实是一个大的循环系统,具有系统价值。 罗尔斯顿认为,系统价值高于并统领着自然的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但并非两种价值的叠加。 在生态系统的价值存在单元中,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不断循环、协同发展,共同推动整个生态系统价值链条向更高级别方向前进。

罗尔斯顿提出一种基于自然的文化观,即自然优先于文化,文化环绕自然。 他提出,文化源于自然,或者说自然是文化的基础,而文化又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同时,罗尔斯顿也明确指出自然共同体与文化共同体存在着本质性差异。 文化是人在自然基础上创造出来的,文化的发展既要以自然价值为根基,要有利于维护自然价值,又要体现自身独有的特质和魅力。 换言之,文化既要以自然为建构基础,又要具有不同于生物领域的道德意义。 文化的建构和发展要充分考虑其自然基础和社会基础,将两种基础相结合,以更好地呈现出文化的自然价值和社会价值。

基于这种文化观,罗尔斯顿主张要培养人的利他主义精神,建构利他主义精神的伦理文化。 人是伦理文化建构的主体,人本身就具有利他主义精神,人比动物高级之处就在于人能够在利己的同时利他。 罗尔斯顿认为,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伦理文化往往使人们成为人本主义的利他主义者,而利他主义精神伦理文化则要求人们成为真正的环境主义的利他主义者。 动物、植物和其他存在物只具有“自身”而不具有“自我”,只有能够成为道德代理者的人才能培育出真正的利他主义精神,这是人与其他存在物的主要区别。 罗尔斯顿指出,利他主义精神是以人类认可他人的某些权利为起点,以人类对非人类存在物如动植物、生态系统的权益认可为终点。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利他主义精神伦理文化是真正意义上的伦理文化,是具有终极意义的伦理文化,因为它是从本源性角度真正关爱整个生物圈。

利他主义精神伦理文化拥有一种整体性的世界观。 这种整体性环境伦理并不只是从丰富多样的现实生活中归纳出一种普遍性法则,而且将这种普遍性法则应用于整个社会,以建构一种适用于全人类的义务体系。 整体性环境伦理在要求构建普遍性法则的同时,也尊重多样性存在。 从某种意义上说,利他主义精神伦理文化是普遍和特殊的结合,普遍是指它适合于大多数情况,有其存在的共同性理论基础; 特殊是说它鼓励多样性存在,不是消灭多样性,而是通过个别来体现普遍性特质,如同生物个体能够体现生物共同体特质一样。

荒野伦理实践观点是罗尔斯顿整个理论体系的实践应用和现实拓展。 在荒野保护上,罗尔斯顿依据自然价值论提出社会善价值和社会公共利益价值优先的价值论模型,为环境政策的制定提供了价值伦理基石。 社会善价值优先于个人善价值,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在这种价值观念引导下,整个社会将会更加趋向于整体性的发展和进步,社会发展进步的评价标准和尺度更加趋向于整个共同体的共同进退,人们将会自觉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与此相对应,罗尔斯顿提出了数条环境保护原则,如深入考察物种所有权,排放污染要适度,不对未来环境打折扣; 谨慎对待环境工程,谨慎开发残存荒野; 树立整体主义生态价值观念等。 在此基础上,罗尔斯顿主张自然主义和人本主义相结合,提出了具有规范性质的商业伦理原则,如切忌以复杂为借口推脱责任,勿用公关技巧自欺或欺人; 道德往往重于法律,要将道德判断贯穿于企业所参与的整个事件中; 要多为共同利益工作,兼顾经济利益和环境效益等。

罗尔斯顿环境伦理思想的终极目标是建构一种人的内在价值和自然内在价值和谐统一的新的环境伦理学。 这种环境伦理学主张人类既是地球上的道德监督者,也是道德实践者,人类应当以维护地球上所有生命形式的完好为己任。 这为促使我们从伦理道德高度重新反思人与自然关系,当好地球的守卫者敲响了道德警钟。

(作者单位: 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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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责任编辑:陈宣宇 排版编辑:陈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