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乘客不系安全带,事故受伤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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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安全带又被称为“生命带”。汽车行驶过程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安全带可以更好地保护司机和乘客的安全,但有的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往往会忽略使用安全带。那么,乘坐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未系安全带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案 件

2017年12月17日,小伟驾驶出租车搭载小萍以82.83km/h的速度行驶至某区路段时,车头与停在左侧车道施工区域内的挖掘机相碰撞,车身右侧再与阿标驾驶的面包车碰撞,造成两车、挖掘机不同程度损坏及车上乘客小萍受伤。事故发生后,小萍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

经鉴定,小萍的伤势达到九级伤残。出租车司机小伟、施工单位交建公司分别为其垫付10万元和5万元医疗费用。

2018年1月23日,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伟超速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乘客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施工单位交建公司未按标准在施工地点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亦未采取防护措施,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面包车、挖掘机司机及出租车乘客小萍无责任。

在事故中身受重伤的小萍将出租车司机小伟和施工单位交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各自以50%的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小萍乘坐的出租车辆配置有安全带,但小萍忽视自身的安全而未使用,导致事故后因惯性撞击胸部、腓骨致伤,其未系安全带的行为增加了受伤害的危险性,存在一定过失,因此可酌情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事故的发生系小伟与交建公司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的,考虑到小萍自身未系安全带的过失行为,法院酌定小萍对自身的损害承担5%的过错责任,小伟、交建公司分别承担47.5%的过错责任。出租车公司作为发包人,将车辆交由小伟承包使用,应对小伟不足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小萍的损失扣除保险赔偿及其自行负担5%部分后,共计49.96万元,小伟、交建公司分别赔偿24.98万。

法院判决

小伟赔偿小萍损失14.98万元(扣除已垫付10万元),出租车公司对不足赔偿部分负补充赔偿责任;交建公司赔偿小萍损失19.98万元(扣除已垫付5万元)。

温 馨 提 示

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乘坐人员如未系安全带,可能会直接撞击到前面的挡风玻璃或椅背上,严重威胁自己和前排驾乘人的生命安全。在此,奉劝各位司机和乘客,要养成上车就系安全带的习惯,这不仅是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需要,更是对自己生命安全和家人幸福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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