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标题:《【网聚法言】第五期:合作作品的认定标准及权利行使的合法性审查》

杭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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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




杭州互联网法院
互联网审判第一庭法官助理
裁判要旨
合作作品的认定应从参与创作的主体、主体之间的合意、是否对作品具有实质创作行为三个的方面进行考量,以上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认定为合作作品。另外,合作作者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先与其他合作作者进行协商。

01
案情介绍
原告:赵某
被告:宁某、浙江杭州某书店公司
2015年4月,宁某与赵某经他人介绍,共同编撰《花开锦年》广播剧剧本。后该广播剧于2015年7月29日在“喜马拉雅FM”上线。2016年11月,宁某出版《花开锦年》图书一部。此前,宁某与赵某曾通过微信,对图书署名、赵某创作内容是否使用等进行协商,宁某明确不给赵某署名、不使用赵某创作内容。后赵某发现该书使用了部分其创作的内容,且未给自己署名。故诉至法院。
宁某辩称:《花开锦年》剧本是基于其创作在先的网络小说《那一年花正开》演绎而来;赵某不是基于共同创作的合意参与其中;图书中使用赵某创作的部分不构成侵权。
浙江杭州某书店公司辩称:《花开锦年》图书有合法来源,其不应担责,且该书已停止销售。
经比对网络小说《那一年花正开》与《花开锦年》剧本,除故事主线基本一致外,文字表述没有一致的地方。经比对《花开锦年》剧本与《花开锦年》实体小说,后者共有74处表述与前者基本一致,共计约9620字。
法院认为:首先,宁某与赵某二人均参与案涉剧本相关工作,并按照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完成剧本创作,该剧本属于二人共同完成的合作作品。且因单个剧集与整个剧本为一整体,无法脱离整个剧本单独存在,故案涉剧本属于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著作权由赵某、宁某共同享有。
其次,宁某作为合作作者,应对其使用合作作品内容与赵某事先进行协商,只有双方协商不一致且赵某存在无正当理由阻碍其使用合作作品时,才能单独行使权利,但对此宁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使用行为构成对赵某著作权的侵犯。浙江杭州某书店公司未经许可销售侵权《花开锦年》一书,侵害赵某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最后,对于赔偿数额,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予以酌情确定。
综上,法院判决宁某立即停止出版发行《花开锦年》一书,并在其微博上向原告赵某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赵某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万元;浙江杭州某书店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花开锦年》一书。

法官点评
我国《著作权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将两人及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界定为合作作品,并对合作作品的权利行使设置了特殊的权利行使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化,无法以此作为判断“创造性劳动”的标准。本案通过分析,总结出合作作品界定中的一些考量因素,还对合作作者使用行为的免责条件进行了梳理。
(一)合作作品的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由此可见,合作作品应同时满足:一是参与创作的主体是两人以上(包括两人在内)。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二是主体之间具有共同参与和完成作品的合意。合意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如果没有共同创作的动机和愿望,仅基于单方意愿将他人的创作加入其中而未征得他人同意的,不能将该作品视为合作作品。三是主体必须对作品具有实质创作行为,即对作品的完成做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而不论创作性成果的大小。
本案中,二人均参与案涉剧本相关工作,虽未就共同创作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但从往来邮件、微信内容看,双方之间形成了创作合作作品的“事实合同”,事实上亦按照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完成剧本创作。赵某根据宁某提供的人物设置、故事梗概和故事大纲进行独立创作,并将完整的18集剧本内容交付给宁某。该内容与宁某提供的框架式故事大纲、故事梗概在故事情节、人物设置、人物关系、逻辑关系以及细节设计等方面的表达上存在重大差异,反映了赵某对该剧本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因此,该剧本应认定系二人共同完成的合作作品。
(二)合作作品权利行使的合法性审查
我国法律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由此可见,共有著作权人使用合作作品,以协议为原则,以法律规定为补充。合作作者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先与其他合作作者进行协商,在合作作者不能形成一致的情况下,再考量反对行使权利的理由是否正当。但是,不论协商的结果如何,该事先协商程序并非可有可无,而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如果合作作者经过协商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免除合作作者使用行为的侵权责任。本案中宁某作为合作作者,其既不能证明其就使用案涉剧本内容曾与赵某进行过协商,也不能证明其无法通过和赵某协商一致的方式来行使相关权利,更不能证明赵某存在无正当理由阻止其行使权利之情形,故其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不能免除其使用行为的侵权责任。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9年05月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