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中院发布“法护三农”典型案例

农稳社稷,粮安天下。“三农”工作事关国计民生,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底座”。近日,河南省委省政府发布一号文件,紧扣“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核心主题,明确了新时期全省“三农”工作的发展方向。一直以来,安阳法院高度重视司法服务“三农”工作,聚焦涉农领域热点难点问题,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涉农权益纠纷,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农业生产经营和农村用地行为,积极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高质量司法护航农业安全生产、农村生态宜居、农民安心经营。

为进一步发挥司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压舱石”作用,安阳中院选取5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本次发布的案例涉及非法占用毁坏耕地、无证生产伪劣农药、无人机飞防植保侵权等热点问题,旨在以案释法,厘清相关领域中的权责边界,为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下一步,安阳法院将持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升涉农司法服务水平,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取得新进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支撑。

01

非法占用耕地倾倒垃圾,法院定罪判刑——张某庆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至2024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庆在其租赁的某农场土地上,允许他人倾倒建筑垃圾并收取费用,张某庆在未取得任何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耕地上从事非农活动,长期大量堆放渣土、倾倒垃圾,严重破坏耕地种植条件,导致耕地无法继续用于农业生产。经河南省某测绘公司鉴定:张某庆在农场上倾倒垃圾的行为,已造成14.92亩的耕地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14.92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决被告人张某庆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惩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典型案例。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法院坚持依法严惩,对以租赁之名,行倾倒垃圾牟利之实的犯罪行为精准打击,有效震慑并遏制耕地“非农化”的违法乱象,体现了司法助力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的责任担当。同时,本案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充分认识耕地资源的不可替代性,牢固树立耕地保护意识,切实履行耕地保护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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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无证生产伪劣农药致桃农严重损失,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定罪处罚——李某全、邵某兰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全、邵某兰在没有取得生产、销售农药相关证照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非法生产“80%甲基硫菌灵”农药。李某芹等共计24户桃农购买上述伪劣农药,使用后桃树叶卷叶,桃果烂、落,造成严重损失。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报告认定,被告人李某全、邵某兰生产的“80%甲基硫菌灵”农药的甲基硫菌灵质量分数不符合标示值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全、邵某兰生产、销售伪劣农药,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遂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全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邵某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农药是农业生产的核心农资,直接关系农作物稳产增收和农民切身利益。本案中,被告人生产、销售有效成分不达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伪劣农药,流入农资市场后,造成大面积农作物减产,给农户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危害农业生产安全。法院依法严惩危害农资安全犯罪,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农药行为,彰显了法院护航农业生产、守护农资安全的坚定立场,有效规范了农资生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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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无人机植保致人受伤,法院判决依法赔偿——侯某琴诉朱某贺、张某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朱某贺使用其自有无人机为张某运的桃园喷洒农药。当日下午,受雇摘桃子的侯某琴途经桃园出入口时,被正在降落的无人机砸中,导致开放性颅脑损伤、右眼眼球破裂并最终失明,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对朱某贺立案侦查。检察机关鉴于朱某贺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侯某琴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朱某贺、雇主张某运及为无人机承保的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贺作为无人机所有者、喷洒农药操作人,在作业过程中未尽到高度安全注意义务,系直接侵权人,应承担90%的主要责任;在第三人侵权情况下,接受劳务的雇主张某运承担补偿责任,侯某琴已经起诉侵权人朱某贺,且张某运作为雇主,行为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侯某琴在出入桃园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担10%责任。同时,承保的保险公司主张免责的格式条款因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无效,应在无人机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侯某琴各项损失477204.17元。

典型意义

科技赋能农业,法治护航低空。在深入推进乡村振兴和大力发展低空经济的时代背景下,无人机飞防植保正以高效、精准、节本的优势重塑传统农业生产模式,但也对飞行安全管理、损害责任承担等提出新的挑战。本案是法院依法保障农业劳动者权益、规范涉农新兴技术应用的典型案例。法官在厘清多种法律关系前提下,精准认定案件事实,合理划分各方责任,既确保受伤雇员获得充分救济,也引导、警示无人机飞防植保领域作业者,无人机飞防植保作业属于高风险活动,操作者应履行高度安全注意义务。本案的审理对推动智慧农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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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对外发包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某村民委员会与徐某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徐某系安阳某村村民。2009年,某村村委会(发包方、甲方)与徐某(承包方、乙方)签订承包合同一份,将本村林地合计1000余亩发包给徐某。上述承包合同加盖有该村委会的印章,并由村委会时任负责人签名。该合同的承包经营方案未经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双方实际履行合同,徐某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承包费用。某村群众对上述承包合同持有意见。后某村委会以案涉合同未经民主议定程序,侵害集体合法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妥善管理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财产是其法定职责。某村委会在未召开村民会议讨论的情况下,与徐某签订承包合同,将村集体所有土地发包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故判决确认案涉承包合同无效,同时按照公平原则,判令某村委会返还徐某承包费用及经营合理支出损失。

典型意义

民主议定程序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根本地位、保护农户承包基本权益、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无论以家庭承包亦或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民主议定程序均是需履行的重要程序。本案中,某村村委会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将土地交由徐某承包,即使承包合同已经时任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也不应认定为合同有效。本案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的法定程序,对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发包行为、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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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监管失位,法院判决确认行政机关怠于履职行为违法——某区检察院诉某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某区检察院发现辖区内大量残留农药的瓶罐等废弃物被随意丢弃,污染耕地土壤与灌溉水源,相关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污染问题长期处于失管状态。针对某行政机关怠于履职、监管缺位问题,某区检察院督促整改未果后,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讼期间,某行政机关制定常态化监管办法,开展全域清理、专项排查、普法宣传及土壤农作物安全检测等整改工作。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行政机关依法负有对行政区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职责,其怠于履行该职责,且经检察机关督促后未按期整改。虽然诉讼期间某行政机关开展建章立制、清理整治、宣传检测等行为,但均发生于诉前怠于履职之后,无法溯及消除前期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性。经检察机关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某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辖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残留农药瓶罐等废弃物含有毒有害物质,随意丢弃后经雨水冲刷渗入土壤和灌溉水源,将会导致耕地质量下降、破坏生态环境,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本案中,某行政机关怠于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法院在确认某行政机关已完成整改后,判决其未依法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强化了行政公益诉讼对农业生产环境的依法保护,实现了保护公共利益实效性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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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安阳中院发布“法护三农”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