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原告某公司与秦州区某装饰材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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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某公司系多枚系列商标权的合法权利人,相关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11类灯具、吊顶、卫浴及第20类家具等品类,其中案涉某商标早在2009年就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商标至今均在有效期内。

被告某材料店系2022年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含照明灯具、装饰材料销售等。2023年6月,原告经电子数据公证取证,发现被告某材料店在门店门头、宣传名片上突出使用案涉商标字样,原告的取证人员以80元购得店内集成吊灯灯具一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争议焦点】

案涉被告相关行为能否认定为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被告未经原告合法授权许可,在经营中使用与原告已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擅自攀附案涉商标的知名度与商誉,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案例评析】

本案权利人长期运营相关品牌,系列商标经持续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具备极高市场辨识度与行业影响力,相关商标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在未取得原告合法授权前提下,擅自在门店门头、商业名片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经营范围、实际销售的集成吊顶、灯具等商品,与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品类高度重合。其行为主观上具有刻意混淆的故意,客观上极易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店铺与品牌存在官方授权、专属合作等特定关联,即直接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挤占品牌合法市场份额,也违背了公平诚信、良性竞争的市场基本准则。

【法官提醒】

诚信是经营之本,守法是立业之基。商标与品牌,是企业经年累月用心经营积攒下的核心无形资产,凝结着经营者的品质坚守与口碑信誉,不容随意仿冒、恶意蹭用。广大个体工商户、小微经营者,应当树立尊重知识产权,合法合规经营的底线意识;全社会共同守护公平、透明、有序的营商环境,才能让诚信守法的经营者走得更远、行得更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六条。

供稿|张小玉

原标题:《以案释法|原告某公司与秦州区某装饰材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