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某货运公司是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2017年2月,刘某到该货运公司从事汽车维修工作,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货运公司自2018年4月开始为刘某缴纳工伤保险。2024年6月起,该货运公司开始停产放假。2025年10月,刘某以该货运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7年2月至2025年10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于2025年10月21日解除;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至2025年10月期间生活费23040元;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5300元。该货运公司认为仲裁委以2025年10月作为劳动关系解除终点,并要求其向刘某支付生活费的裁决不合理,故将刘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原告主张劳动关系应于2024年6月公司停产时视为事实解除,被告则主张2025年10月21日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解除。本案原告公司于2024年6月1日全面停产时,并未向被告等其他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在2024年6月1日公司停产时并未解除,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依法作出判决:一、原告某货运公司与被告刘某自2017年2月至2025年10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于2025年10月21日解除;二、原告某货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刘某2024年7月至2025年10月期间生活费23040元;三、原告某货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刘某经济补偿金153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然而,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往往不会直接向员工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或书面辞退通知,以本案为例,在未与劳动者充分协商沟通的情况下放假停产,通过事实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变相违法辞退,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停工期间的生活费及经济赔偿金。
供稿:民事审判庭 白家铭
宽城法院新媒体中心出品
原标题:《热河法官谈案例|公司全面放假停产,能否认定公司已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