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关于向案外人郭大毅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案号:(2025)鲁0105执735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起步区分行

被执行人:杨建鲁、济南聚舜贤印务有限公司

案外人:郭大毅(法拍房买受人)

发放金额:37864.44元(大写:人民币叁万柒仟捌佰陆拾肆元肆角肆分)

发放原因: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起步区分行与被执行人杨建鲁、济南聚舜贤印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合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杨建鲁名下房产。因上述房产产生税费由买受人郭大毅先行垫付,现申请向房产买受人郭大毅退还代交房产税款37864.44元。现经合议庭合议后需向买受人郭大毅发放退税款37864.44元(大写:人民币叁万柒仟捌佰陆拾肆元肆角肆分)。

公示期间为三日,自公示发布次日起算。

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主张对上述有关财产享有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我院执行局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依照执行相关规定通过“一案一账号”系统办理案款发放。

本公示接受当事人及社会监督,举报电话:0531-85553732。

原标题:《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