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独生子女,一定能全额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指出,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经济独立、身体状况良好而免除。长期未尽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义务,构成遗弃被继承人的,依法丧失继承权,遗产由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01
案例速递:33年,独子从未赡养父母
高某军是家中独子,早年间离家出走,整整33年与父母彻底断了联系。这些年来,他仅因补办身份证回过一次家乡,即便回来,也从未探望或联系过年迈的父母,对两位老人的生活和身体状况不闻不问。在父母临终前后,高某军既未出面料理后事,也全程缺席骨灰安置事宜。然而,他却想以“独生子”的身份取走父母名下的存款,这一行为遭到叔叔的强烈反对。叔叔指出,高某军多年未尽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依法应丧失继承权;而自己多年来一直贴身照顾两位老人,尽到了照料之责,理应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面对叔叔的控诉,高某军辩称,父母生前经济独立、身体健康,不需要他人供养,自己只是联系较少,不构成遗弃,有权继承全部遗产。
02
法院判决:未尽孝道,彻底丧失继承权
经法院审理查明,高某军在长达三十余年的时间里,从未对父母履行任何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赡养义务。期间两位老人多次患病、接受大型手术,正是最需要子女陪伴看护、贴身照料的艰难时刻,高某军始终缺席,从未尽过半分为人子的责任。直至父母离世,他也未履行送终安葬的基本义务,完全背弃了子女的赡养本分。法院明确指出:孝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更是成年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与保护义务,不会因为父母经济独立、身体康健而自动消灭。赡养不止是给钱供养,更包含日常陪伴、精神慰藉、危难帮扶。
最终,法院认定:高某军的行为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法判决其丧失对父母全部遗产的继承权。
03
法官释法:继承权,不是躺来的权利
很多人误以为,子女是法定继承人,就必然拥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这是典型的法律认知误区。
未尽赡养之责,便无继承之权。这既是法律的底线,也是人心的公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相关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包含物质供养、生活照料、精神关怀三大核心内容,三者缺一不可。如果子女长期漠视父母,长期不履行任何赡养义务,对父母不管不问、孤立遗弃,严重违背人伦道德与法律规定,将丧失继承权。
04
法官倡导:尽孝,不是一时之举
父母养育子女成人,是倾尽半生的付出;子女赡养父母终老,是理所应当的本分。遗产从来不是子女理所当然的“兜底福利”,法律既保护合法的继承权利,也绝不纵容“只享权利、不尽义务”的自私行为。
本案中明确赡养义务涵盖物质、生活、精神三层,打破“父母经济独立即无需赡养”的错误认知;强化继承权与扶养义务挂钩,彰显“不尽义务则无权利”的司法导向;以裁判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引导社会自觉履行赡养义务。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供稿:马盈益
编辑:沈阳燕
校对:胡倩闻
一审:苏 知
原标题:《三十余年未尽赡养义务,独子丧失继承权!民法典明确:遗弃被继承人,遗产无权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