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见民生】工伤认定结论已出,用人单位还能另行起诉否认劳动关系吗?

开栏语

“案”,是法院履职的根基,也是我们讲述法治故事的起点;“见”,既是法官专业视角的洞察,也是群众透过案例看见规则、感受公平的窗口;“智汇”,则汇聚着审判经验、调研成果与传播创意。我们希望通过这一平台,让每一个典型案例都能从卷宗中“走”出来,成为可感知、可借鉴、可传播的法治产品。在这里,我们将以“案”为媒,记录典型案例的培育历程,分享法官的办案智慧,推送最新的案例研究成果。我们将陆续推出“案见民生”“案见营商”“案见公正”等专题系列,聚焦群众关切的民生案件与涉企纠纷,让案例回应时代之问、服务发展大局。“案·见智汇”愿做一座桥——连接司法与群众,连接理论与实践。期待你与我们一同,在案例中看见法治的细节,在细节中感受公平正义的力量。让我们从“案”开始,共赴一场智慧之约。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某餐饮店厨师曹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曹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相关部门经调查,于2024年3月作出工伤认定,确认曹某与餐饮店存在劳动关系,所受伤害属于工伤。餐饮店不服该认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认定合理、工伤认定合法,驳回了餐饮店的诉讼请求。餐饮店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在行政诉讼二审还在审理期间,餐饮店又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餐饮店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理由如下:

一是双方有没有劳动关系,在工伤认定和行政诉讼中已经审查并作出结论,劳动部门的认定具有法律效力。二是行政诉讼还没结束,同一事实正在由法定程序审理,单位再单独起诉否定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正当理由。三是同一事情反复打官司,既浪费司法资源,还可能出现前后结果矛盾,损害法律权威。

综上,劳动关系已在工伤行政确认及后续司法审查程序中作出认定,用人单位应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主张权利,不得就同一争议另行提起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民事诉讼。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当劳动关系认定作为前置问题已在工伤认定及相关行政诉讼程序中进行实质性审查时,用人单位不得再就同一法律关系单独提起确认之诉的裁判规则。

这既避免了重复诉讼、节约了司法资源,也划清了单位的维权路径:对工伤认定不服,走行政程序维权,不能靠“多起诉、绕程序”逃避责任。既维护了法律程序的严肃性,也有力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大家依法、高效解决劳动纠纷。

供稿|王雪莲

原标题:《【案·见民生】工伤认定结论已出,用人单位还能另行起诉否认劳动关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