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若未在30日内申报工伤,相关待遇费用该由谁承担?近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明确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为职工申报工伤,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至人社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全部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为规范用工、保障劳动者权益敲响警钟。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4日,倪某某在工作期间受伤,经诊断为多处骨折。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30日内向人社部门申报工伤,也未申请延长申报时限。直至同年9月,倪某某自行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11月被认定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因双方就工资、工伤保险待遇等问题协商未果,倪某某先后申请劳动仲裁并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同时,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六条进一步明确,前述“在此期间”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本案中,用人单位未履行30日内申报工伤的法定义务,也未举证证明存在经人社部门同意延长申请时限的特殊情形,属于怠于履行法定义务。
因此,倪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至人社部门受理其自行申请的工伤认定前,这段“空窗期”内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费用,依法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务必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人社部门申报工伤,这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即使职工伤情暂不明朗、双方对事故情况存在争议,也应先履行申报义务,切勿抱有观望、拖延心态,否则将触发工伤保险基金对“空窗期”待遇不予支付的法律后果;确有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依法向人社部门申请并留存审批凭证,避免因怠于履行义务,将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空窗期”工伤待遇费用转为企业自行负担,额外增加用工成本。
同时,工伤职工如遇单位拖延不报,应及时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自行或通过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并妥善留存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医疗病历、出警记录等证据,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供稿丨行政庭
编辑丨审管办(研究室)
原标题:《【鸠案说法】拖延申报工伤,单位买单!法院:法定30天红线不可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