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重庆法院2025年度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其中,由重庆二中法院行政庭庭长张建平、法官助理马瑞编写的《对同一事项超过正常维权范围反复多次提起诉讼构成滥用诉讼权利》,以及由庭长张建平与万州区法院陈伟编写的《自有农房出售后翻建继承房屋,违反“一户一宅”原则》两篇案例成功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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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农房出售后翻建继承农房,违反“一户一宅”原则
——张某某诉某镇人民政府、某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行政复议案
案例索引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5)渝0101行初41号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5)渝02行终227号
关键词
行政许可 一户一宅 继承 房地一体 土地资源保护
基本案情
张某某系某村1组村民,以户为单位获批取得该组的宅基地后修建房屋,并于2013年8月31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2024年2月27日,张某某继承取得其父在该组的另一处房屋并办理登记。2024年4月23日,张某某对继承房屋进行排危,房顶拆除后,墙体垮塌。2024年5月15日,张某某将自有住宅出售给其子并办理转移登记。后张某某欲翻建继承农房,遂向某镇政府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某镇政府以其在继承该农房前已享有该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并建有房屋,继承农房灭失后又出卖自有农房再申请翻建继承农房系新申请宅基地为由,违反“一户一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张某某不服,申请复议,某区政府确认某镇政府超期作出程序违法,但以上述理由及继承“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上房屋不得翻建、改扩建为由维持了不予许可决定。张某某不服,以因继承房屋所得宅基地属原有宅基地,仅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涉及用地审批等为由,诉请法院撤销不予许可决定及复议决定,并责令某镇政府重新作出许可决定。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5日作出(2025)渝0101行初41号行政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张某某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1日作出(2025)渝02行终227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将自有农房出售后翻建继承农房,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本案中,张某某户已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过宅基地,修建住宅,享受了相应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及“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可继承取得农房所有权时一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同时,不得对“一户一宅”之外的继承房屋进行翻建和改扩建。张某某虽因继承合法取得另一农房,但继承农房所附宅基地系“一户一宅”之外宅基地,其可以正常使用、维修,但不能实施翻建、改扩建等建设行为。现其继承农房已垮塌灭失,依据“房地一体”原则,张某某丧失该宅基地使用权,其出售自有农房后就继承农房的宅基地上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质系新申请宅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某镇政府依法不予许可并无不当。
典型意义
“一户一宅”作为农村宅基地制度重要原则,体现兼顾集约利用土地与保障农民户有所居权益价值取向。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一户一宅之外农房可继承取得,但不得实施翻建、改扩建等建设行为;同时,如继承农房灭失,则丧失相应宅基地使用权,此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翻建”继承农房,实质为申请新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应支持。本案的处理有利于正向引导农村宅基地使用流转、治理农村“卖宅再占宅”违法的“一户多宅”问题,遏制利用农村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助推有限土地资源的公平分配与合理利用,为乡村产业发展、人居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筑牢土地资源保障的法治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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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事项超过正常维权范围反复多次提起诉讼构成滥用诉讼权利
——张某某诉某区政府行政复议案
案例索引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5)渝02行初25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渝行终403号
关键词
行政复议 反复多次诉讼 滥用诉讼权利 驳回起诉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12日,张某某就某公司存在违法用工情况向某区人社局提起投诉,请求该局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查处该公司的违法用工行为。某区人社局经审查后作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决定不予立案。张某某不服该决定,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张某某不服该决定,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5年5月30日,该院作出(2025)渝02行初25号行政判决,撤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某区政府重新作出处理。
在收到上述《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到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张某某在一个月之内又先后5次向某区人社局提出同样的投诉。某区人社局对张某某的5次投诉均不予受理后,张某某继续向某区政府分别提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分别作出5次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张某某仍不服,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分别提起5次行政诉讼。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前4次行政诉讼中经过实体审查,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对第5次行政诉讼,该院于2025年7月21日作出(2025)渝02行初37号行政裁定,认定张某某系滥用诉讼权利,遂裁定驳回张某某的起诉。张某某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5年10月27日作出(2025)渝行终403号行政裁定,驳回张某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某反复多次提起诉讼是否构成滥用诉讼权利。对于张某某的投诉,某区人社局已经作出处理结果并告知张某某。张某某对某区人社局的处理结果不服,其维护合法权益的方式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进而等待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结果。而不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反复、多次向某区人社局进行投诉,进而反复、多次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从张某某提起本案诉讼及相关诉讼的整体过程来看,张某某在短短一个月内,在其实质诉求已经提起诉讼的前提下,对同一事项又先后提起5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已明显超出正常维权范围和限度,不具有所值得保护的合法的、现实的利益,属于目的不当、有悖诚信的滥用诉权行为。若不加限制的保障张某某的诉权,不仅对其合法权益的维护并无任何意义,也干扰行政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民法院的诉讼秩序,造成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对于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必要的规制,依法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和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人民法院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充分保障当事人行政诉权。同时,基于行政秩序的稳定性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为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措施,有效规制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行为。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消耗行政资源,挤占司法资源,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正常行使,损害司法权威,阻碍法治进步。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在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于极个别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通过对同一事项反复、多次提出行政履职、行政复议申请,进而长期、反复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应当认定超过正常维权范围和限度,属于目的不当、有悖诚信的滥用诉权行为。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裁判有助于及时制止并有效防范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的不良行为,避免行政资源、司法资源的无意义耗费,积极回应维护正常有序行政、司法秩序的现实需求。

来源:行政庭 韦玮
原标题:《喜报!重庆二中法院两篇案例入选重庆法院2025年度行政审判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