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特辑】私自代收营业款、违规套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于法有据

【基本案情】

田某入职某服饰公司,双方签订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为初级销售顾问,工作地点位于济南。合同明确约定,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可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

入职期间,田某先后签署《规章制度确认书》《诚信责任书》《财务制度学习确认单》,明确知晓并自愿遵守《零售内控稽核奖惩制度》《终端店铺管理规范》等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明令禁止员工以个人微信、支付宝私自收取营业款、代客缴费、套取差价、滞留货款、违规拼单等行为,明确员工如有上述行为属严重违纪,公司可予以辞退。

2023年7月,公司稽核查实,田某当年5月起通过微信私自代收营业款21笔,合计14127元,存在代客下单、套取差价、违规拼单、货款滞留、部分款项无法核实等多项违规行为,田某在稽核确认单上签字认可。

2023年8月,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依法解除与田某的劳动合同。田某提出申诉,主张无违规行为,未被公司采纳。后续田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54877.2元,仲裁请求被驳回。田某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本案主审法官杨淑贤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田某入职某服饰公司后,在《规章制度确认书》《诚信责任书》《财务制度学习确认单》中均签字确认已收到《零售内控稽核奖惩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并承诺同意遵守、严格执行,某服饰公司提交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亦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可以作为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某服饰公司根据田某签字确认的《终端店铺稽核结果确认单》,认定田某违反公司规章管理制度并据此与田某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田某提交申诉书及所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称不存在套取差价及违反公司制度行为,但无法推翻《终端店铺稽核结果确认单》中载明的事实情况。综上,田某主张某服饰公司违法解除要求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田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依法订立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当劳动者的违纪行为,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入职签署规章制度、诚信责任书等文件,绝非仅是形式流程,而是认可管理规则的法律凭证。本案不仅警示广大职场劳动者,在岗履职必须坚守诚信从业的基本准则,敬畏公司合法的管理制度;同时也为广大企业用工管理提供司法指引,在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公示告知到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证据确凿、解除流程规范的前提下,合法的企业管理权益受法律充分保护。

供稿|杨淑贤

原标题:《【五一特辑】私自代收营业款、违规套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