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街巷中,
外卖骑手穿梭往来、日夜奔波,
送餐途中难免产生各类突发状况,
若不慎撞伤他人,
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姬某(骑手)与郑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郑某右锁骨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姬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郑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民事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
经查,姬某系君某公司某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外卖骑手。君某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障项目包含第三者责任即医疗费、死亡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财产损失等,保险限额为40万元,保险单载明雇员为姬某,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郑某将姬某、分公司、君某公司、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40053.94元。
被告分公司及君某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公司与姬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姬某工作时间灵活、报酬不固定,可随时停止工作,且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系配送合作关系。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也不认可,姬某仅承担主要责任,不应当要求被告承担100%赔偿责任。被告姬某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其与君某公司是雇佣关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案系雇主责任险,需扣除不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并按照70%责任赔付。
本案争议焦点为:姬某与分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君某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姬某与分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被告姬某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系履行职务行为,相应的赔付责任应由君某公司负担。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姬某与郑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姬某和郑某受伤,经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姬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根据分公司与姬某签订的《全职骑手业务合作须知》《全职骑手佣金结构及标准执行方案》《全职骑手忠诚奖补贴架构》等材料能够证明案涉事故发生时,姬某正在执行分公司的工作任务,因此应当由分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本案中,分公司作为君某公司的分支机构,其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也无管理的财产,故应当由君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经依法核算,原告郑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合理损失共计38080.94元。依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骑手雇主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郑某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共计14196.66元,被告君某公司赔偿原告郑某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12460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骑手、代驾员、网络主播等新兴职业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部分新业态用工主体通过将相关业务外包或与其他关联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将用工关系包裹在层层外衣之下,试图规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本案中,法院抓住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围绕人身关系的从属性、财产的从属性以及劳动内容的不可分割性等重点方面进行综合审查,为新就业形态下典型外包模式的劳动关系认定提供了思路,有效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为推动新业态经济健康长远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遇到此类纠纷时应注意:
一、注意相关平台的运作模式。目前,新就业形态下的企业运作模式主要有三种,即众包模式、外包模式和传统模式。其中,外包模式,主要表现为平台公司与外包公司签订协议,将某区域业务发包给外包公司,再由外包公司与骑手订立合同。其中可能涉及平台、承包商、骑手等诸多主体,承包商也可能存在多重转包情形。
二、注意劳动关系的相对方。在外包模式下,可能涉及平台、承包商、外卖员等多个主体,因此,需要审查确定骑手是为哪家案涉企业直接提供服务,以确定接受骑手劳动的相对方。对此,可根据骑手与平台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协议、签订协议的相对方、实施管理与发放工资报酬的主体等进行综合考量判断。
三、注意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从属性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其他民事关系的本质属性,主要包括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与组织从属性三个核心审查要点。人格从属性主要体现在平台或企业对骑手的指挥、监督与管理程度等方面;经济从属性侧重于骑手对企业的经济依赖程度,若骑手的劳动报酬主要由企业定期发放,报酬结构包含底薪、提成、奖金等组成部分,且该报酬是骑手的主要生活来源,则符合经济从属性的核心特征;组织从属性则关注骑手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企业主营业务的组成部分,是否被纳入企业的生产经营体系等。
原标题:《以案释法 | 外卖骑手送餐途中撞伤他人,赔偿责任谁来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