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宋某(化名)与A快递公司签订《快递承揽协议》,约定单量考核时间为每月28日,并发放上个月的承揽服务费,宋某需服从站点统一安排,每天8点到该快递公司签到,下午7点签退,每月轮休3天,请假需向主管提前申请,经批准后实施。A快递公司向宋某提供了三轮车、制服、打印机及快递面单,安排宋某每天按其要求完成快递送件及收件,每月以快递单量向宋某发放工资。2024年3月,宋某以A快递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A快递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将A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02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签订名为《快递承揽协议》,但该协议对双方基于劳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协议条款符合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A快递公司为宋某安排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并按月发放报酬,认定双方在2021年7月至2024年3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A快递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给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故判决A快递公司向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03
典型意义
快递员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实践中,一些平台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名为承揽、合作等合同,约定送件区域,每天按时按点按规定到快递公司领取所负责区域的快递并派送,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容易出现法律纠纷。该案旨在对新业态下劳动关系认定方面予以区分,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情况,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情况、劳动者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等因素,着重审查双方是否存在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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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骑手与企业签订承揽协议,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吗?|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