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说法|新修订《四川省烟草专卖条例》5月1日起施行——公职律师为您划重点

《四川省烟草专卖条例》

5月1日起施行

2026年4月1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四川省烟草专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公职律师为您划出《条例》修订重点。

01

监管范围扩大

电子烟纳入监管(《条例》第二条)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规定执行,实行同等标准监管。

禁止“类烟产品”(《条例》第二十四条)

严禁非法生产、销售空管烟、茶烟、花烟等外观或功能类似烟草的产品,以及简易制烟机械。

02

强化未成年人保护

禁售区域(《条例》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草销售网点。

禁售行为(《条例》第十三条)

严禁向未成年人售烟,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的,需查验身份证件。

处罚升级(《条例》第二十九条)

向未成年人售烟最高可罚50万元,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

03

公共场所控烟

明确禁烟场所(《条例》第四条)

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禁止或限制吸烟。这是首次在省级地方性法规层面,对公共场所控烟作出明确表述。

04

全链条流通管控

禁止网络/自动售货机销售(《条例》第十四条)

不得利用信息网络或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违者罚款3万至10万元。

运输与寄递监管(《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跨县运输烟草需准运证,强化物流寄递环节监控和溯源管理。

05

法律责任升级

严打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吊销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对多次违规或阻碍执法的零售经营者,可吊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公职律师提示

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

应在《条例》施行前开展全面合规自查,重点排查电子烟及类烟产品销售、网络销售渠道、未成年人保护措施(禁售标识张贴、年龄核验)、许可证亮示及进货渠道规范等情况,及时整改违规问题。

物流寄递企业

应严格履行涉烟物品查验、举报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物流寄递环节的监管工作,杜绝非法烟草制品流通。

广大市民

应主动学习《条例》规定,增强控烟意识,自觉遵守公共场所控烟要求;发现涉烟违法行为(如向未成年人售烟、网络售烟、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可依法举报,共同维护规范、健康的烟草市场秩序和无烟环境。

2026年第 41 期

原标题:《公职律师说法|新修订《四川省烟草专卖条例》5月1日起施行——公职律师为您划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