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守护劳动价值,我们“法”式相伴!
在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西夏区人民法院“李莉劳动争议专家工作室”“五一”劳动节维权普法专栏如约而至!让我们继续聚焦劳动领域那些“急难愁盼”事,用真实案例说话,用法律知识护航!
本期重点关注——新就业形态下外卖骑手用工认定难题,我们通过案例详解,明晰用工边界、厘清法律关系,切实守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也为新业态企业规范用工提供法治指引!
案情回顾
李某于2021年5月入职某物流公司,岗位为外卖配送员,工作地点为该物流公司银川市西夏区某站点,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物流公司通过北京某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备付金向李某支付劳动报酬。工作期间,李某须遵守某物流公司平台合作商关于配送时间、服务规范等规章制度,接受该物流公司的工作安排与日常管理。2024年6月,李某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11月,李某向银川市西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物流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外卖骑手李某与某物流公司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应综合考量双方是否存在用工合意、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指挥、劳动是否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支付劳动报酬等核心要素。本案中,某物流公司系合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李某从事的外卖配送服务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其在固定站点工作,接受公司日常管理与工作安排,遵守配送服务规范;公司通过第三方代为支付劳动报酬、办理预支工资及薪资扣款,还为李某投保雇主责任险,上述情形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第三方代发工资、新业态用工灵活性等特征,均不能否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属性,故对某物流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确认某物流公司与李某自2024年5月9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物流公司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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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 “工作证”“服务证” 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 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原标题:《李莉劳动争议专家工作室 |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五一”特辑①——外卖骑手从业,劳动关系能否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