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井冈红嫂来说法
“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被裁员,维权有说法

前言


为进一步增强妇女儿童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为建设法治、平安江西发挥妇联组织积极作用,吉安市妇联开设“井冈红嫂来说法”普法小栏目,通过以案释法、法条解析、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法律知识及维权知识,大力引导妇女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氛围。


本期,我们将目光投向职场中的特殊群体——“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通过一则案例,解析法律如何为“三期”女职工撑起权益保护伞。

案例回顾
刘某于2023年6月入职A公司,担任行政专员,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24年8月,刘某确认怀孕,并告知了上级领导。起初,公司表示理解。然而,进入2025年3月后,公司以“组织架构调整,行政岗位精简”为由,向刘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面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刘某认为自己因怀孕才被辞退,属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孕期、产期、哺乳期相关待遇。公司辩称裁员系经营所需,与刘某怀孕无关。多次协商无果后,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问:A公司单方解除与孕期女职工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刘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法律分析

依照《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三期”)受到法律特殊保护,单位不能因为女职工怀孕、生孩子、哺乳就降薪、辞退或解除合同。
在这个案例中,刘某怀孕后不久,公司就以“组织架构调整”为由辞退她。劳动仲裁委认为,公司没能充分证明这次裁员与她怀孕无关,也没有说明这个岗位为什么必须裁掉,程序上也不符合规定。在刘某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有故意绕过法律保护女职工的嫌疑,因此属于违法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要求恢复工作,应当恢复;如果员工不要求或合同无法继续,单位要按经济补偿的两倍支付赔偿金。仲裁最终裁决:公司解除行为违法,需向刘某支付经济赔偿。


红嫂说法

怀孕生子是家庭的大事,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法律为“三期”女职工撑起了保护伞,任何单位都不能随意触碰这条红线。
这个案例也给用人单位提了个醒:必须依法保障女职工权益,营造平等、和谐的工作环境。同时,女职工如果遇到权益受损的情况,也要勇敢维权,注意保存好劳动合同、工资条、辞退通知、怀孕证明和沟通记录等证据,及时向工会、妇联求助,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对职场歧视和违法行为坚决说“不”!

法条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编辑:王川
校稿:刘璐
原标题:《井冈红嫂来说法 | “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被裁员,维权有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