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洗浴时存放于商家更衣柜内的贵重手链不翼而飞,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场所未尽安保义务需担责。让我们来看看案件详情。

1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韩某至某公司开设的洗浴中心洗浴,并将随身佩戴的手链存放于该中心提供的更衣柜内,离开时发现手链丢失,于是立即报警。后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手链损失34630.92元,以及误工费、燃油费1100元。
某公司辩称,韩某当日已经报案,警察至今也没有认同涉诉手链是在某公司丢失的,故不认可原告带过手链到某公司,也不认可手链是在某公司丢失。店铺从进门开始到浴区门口至客户专用柜都有多重提示贵重物品的保管方式,在柜门上提示“请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若有遗失,本店概不负责”,在前台也有提示“贵重物品请寄存前台”,浴区门口有提示“保管好您的贵重物品哦”,某公司无人见过涉诉手链,韩某如果确实带手链应该妥善保管。

2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及责任的形式,关键是要分析如下方面:
一、涉诉手链是否在洗浴中心丢失。本案中,关于涉诉手链是否在洗浴中心丢失,结合事发现场监控录像,韩某在进入洗浴中心时戴有手链,在洗浴结束后立即与工作人员沟通寻找手链,且在第一时报警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某公司亦对韩某丢失手链一事未提出相应证据反驳的情况下,韩某主张的其在洗浴中心丢失手链已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二、某公司是否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人。安全保障义务人是从事经营活动或从事社会活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其他对进入该场所的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本案中,涉诉洗浴中心对外公开营业,系公共场所,某公司作为涉诉公共浴室经营者和管理者,其应当承担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既源于合同附随义务亦属于侵权责任中的法定义务。
三、某公司是否存在过错。考量某公司是否有过错关键在于界定其是否履行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作为涉诉洗浴中心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某公司对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使用的场所具有他人不可比拟的控制能力,应当知道涉诉更衣柜存在的安全隐患,但其未能及时将该隐患予以消除,以最小的成本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使之减轻,且某公司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提示韩某将贵重物品保存至前台处,故应认定某公司未履行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韩某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将手链放置在更衣柜一事告知了某公司,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涉诉手链亦未尽到妥善的保管义务,故其对手链的丢失亦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对韩某要求某公司赔偿其丢失手链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院酌定为20000元;驳回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3
法官提示

顺义法院牛栏山法庭法官
谢衍明
本案是一起因公共场所财物丢失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法官结合事实与法律,向公众及经营者作出如下提示:
消费者应妥善保管贵重物品。消费者在公共场所消费时,对自身财物负有主要保管义务。若携带贵重物品,应优先选择经营者提供的安全寄存服务,避免将财物置于无专人看管的更衣柜等开放区域。本案中,韩某虽将手链存放于更衣柜,但未充分评估风险,亦未留存保管凭证,导致举证时面临一定困难。
经营者需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在合理限度内保障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本案中,某公司虽在更衣柜及场所内张贴了保管提示,但未对更衣柜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排查修复,亦未有效引导消费者将贵重物品寄存前台,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故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需明确。消费者主张财物在经营场所丢失,需提供消费记录、报警记录、物品特征等初步证据,形成高度盖然性;经营者若主张免责,则需证明已尽到安全提示、隐患排查等义务。双方均应增强证据意识,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权益受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供稿:牛栏山法庭
原标题:《案件快报 | 更衣柜内首饰丢失引纠纷 法院:经营场所未尽安保义务需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