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简介
2024年,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多条共同指向的线索举报,称上海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存在以虚假宣传方式向老年人推销食品的违法行为。经现场调查,当事人通过微信群、私域直播等方式,宣传其销售的产品具有“降血脂”、“降血糖”、“抗癌防癌”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效。当年3月29日,市场监管部门对此进行了立案处理。

二
处理结果
2025年1月9日,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
案件评析
(一)案情分析
1.组织架构“隐身化”,规避监管责任
当事人的 85 家门店以员工个人名义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但其租金支付、人员薪资、业绩考核均由总部统一管控,这种架构设计刻意切割总部与门店的法律关联,形成“实质统一经营、形式分散登记”的伪装模式。与传统“单店式”虚假宣传相比,违法规模更广、查处难度更大。
2.营销场景“私域化”,加剧取证困难
当事人运用“线下引流+私域运营”闭环模式:通过免费鸡蛋、艾灸体验等线下手段,以及微信群、私域直播等线上平台吸引老年群体,导致宣传内容难以被外界察觉,且电子数据易删除、易篡改,呈现 “隐蔽化、互动化”的新型违法特征。
3.宣传话术“精准化”,利用老年群体焦虑
当事人精准拿捏老年人健康焦虑心理,通过“科普+故事”的形式,将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包装为“治病神药”:宣称南极磷虾油可“减小肝囊肿”、纯羊奶粉能“改善糖尿病”,甚至编造“矿宝救人事迹”等虚假案例,具有较强的误导性和迷惑性。
(二)法律适用
本案中,为了提高销售业绩,当事人通过线上、线下渠道推广销售产品时,利用老年人追求身体健康的心理,宣称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具有预防疾病、治疗功效,虚构产品健康故事卡,使消费者对产品的成分、性能、功能产生误解,并诱导和欺骗消费者进行购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执法示范点
1.鼓励社会监督,及时排查举报线索
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群体对健康生活有了更高的期待和要求。当事人正是利用了这一心理,将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包装”后向老年人推销,受骗者购买的保健食品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社会影响较大,性质较为恶劣。同时,推销场所隐蔽难以被外界发现,一些老年人对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浑然不知,对家人的劝阻十分抵触,亦不配合执法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办案人员调查取证难度很大。本案通过对近2年内相关投诉举报件的详细分析和线下门店的实际调查后才使案情得以被揭开。案件被上海新闻综合频道报道,通过宣传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市民积极参与社会监督。
2.加强法治宣教,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本案中,执法部门并未止步于行政处罚,而是将法治宣教贯穿执法全过程,实现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监管目标。通过执法干部的专项普法讲解,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虚假宣传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主动开展全面整改:一是建立完善的退货机制,保障受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彻底转型经营业态,将原健康产品销售业务调整为水果、生鲜等新零售业务,从源头杜绝违法风险。

3.精准定位证据关键节点,为同类型案件提供操作指引
本案入选上海市市场监管系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其查办经验通过全市专题培训实现推广,是市场监管部门应对“私域流量+老年消费”新型违法场景的标志性案例。其查办经验为同类案件提供了三大示范:一是通过资金穿透核查破解“主体隐身”难题,明确了连锁化虚假宣传的责任认定标准;二是创新电子数据取证方法,填补了私域场景执法的技术空白;三是构建“举报—查处—整改—普法”闭环,实现了“个案办理”到“类案治理”的提升。该案的处罚结果,既彰显了对“坑老”违法行为“露头就打”的执法决心,也为守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健康消费市场秩序提供了实践样本。
四
专家点评
针对老年人虚假宣传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的预防、治疗功效,此类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给老年人带来经济和精神的双重损失。本案中,在信息技术手段的加持下,宣传途径和宣传手法电子化,更加隐蔽,增加了查处的难度。执法人员充分运用社会监督渠道,及时排查投诉举报线索开展深入调查,创新取证方法,惩戒与整改并重,同时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露头就打”也“普法教育”,形成了对该新型违法案件处理的经验做法。
浦东新区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
教师 李宁
供稿:闵行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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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执法视角”2026年第四期丨上海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