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新!G6高速2个服务区试运行

关于G6京藏高速公路乌梁素海、五原服务区开通保障性试运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所辖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品质,完善高速公路出行保障设施,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出行的体验感和满意度,G6京藏高速公路乌梁素海、五原服务区(原乌拉山、临河服务区)现已完成主体功能区的重建改造工作。为保障2026年春运工作有序开展,经统筹部署,上述服务区计划于2026年1月16日上午10时起开通保障性试运行。试运行期间,服务区将为过往司乘提供以下基础保障服务:

公共卫生间全天开放、免费停车休息服务、24小时热水供应、车辆加油服务。

温馨提示:保障性试运行期间,部分配套服务暂未完全开放,后续将逐步优化完善。我们将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为您打造更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环境,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公告

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分公司

2026年1月13日

每日一学

乌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2024年10月31日乌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

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除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养犬只。禁养犬只名录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农牧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饲养的禁养犬只,养犬人应当在禁养犬只名录公布后九十日内迁出。

第十二条 养犬人应当在获得犬只后三十日内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依法登记的涉犬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等社会组织,应当为其救助留养的犬只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饲养未经免疫和登记的犬只。

第十三条 养犬人、犬只收治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所养犬只送到犬只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犬只诊疗机构应当将犬只免疫档案实时录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申请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个人申请养犬的,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申请养犬的,单位应当具备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配备专职的管养人员。

第十五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养犬人身份及住所证明;

申请表和文明养犬承诺书;

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符合养犬条件的,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发放犬牌,植入电子标签或者录入鼻纹。

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根据便民原则,委托依法开展犬只诊疗的机构进行犬只信息登记录入工作。

第十七条 犬牌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一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转让、买卖。

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及时申请补办。

第十八条 养犬登记实行有效期制度。养犬登记有效期为登记日至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日。

养犬人应当于养犬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凭原犬证和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办理延续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养犬登记。

第十九条 养犬人及其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养犬人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已登记注册的犬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在十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犬只转让或者迁出本市的;

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

违规养犬的。

第二十一条 本市实行犬只终身饲养制度,禁止遗弃犬只。

养犬人不具备饲养条件时应当将犬只转送他人饲养或者移送犬只收治机构,并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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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禁止!

■@乌海人立即清理!这个隐患太致命!

来源: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

乌海融媒

原标题:《上新!G6高速2个服务区试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