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例大道理 | 入职7天离职,劳动者被扣千元培训费?法院判了!

岗前培训是劳动者上岗的必要环节。部分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服务期未满离职需扣除岗前培训费。此类约定是否合法有效?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用人单位扣除岗前培训费引发的劳动纠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劳动者要求全额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小张通过网络招聘,入职某企业,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若小张入职不满三个月即离职,需承担培训费1000元。工作七天后,小张提出辞职。某企业核算其七天工资共计2304元,但依据合同条款要扣除1000元培训费。小张认为自己所接受的仅为基础操作培训,不应承担该费用。协商无果后,小张申请劳动仲裁,未获受理,遂诉至法院,要求某企业全额支付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所接受的培训属于岗前培训,并非专业技术培训,因此不应由劳动者承担费用。劳动合同中约定岗前培训费由小张承担,实质上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排除了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该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属无效。据此,法院判决某企业向小张全额支付工资2304元。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岗前培训费用能否约定由劳动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该条文仅适用于“专业技术培训”,不包含岗前培训。岗前培训是为保障劳动者具备基本履职能力而进行的必要培训,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相关成本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本案中,某企业为小张提供的是基础操作的岗前培训,却通过格式条款将培训费用转嫁给劳动者,此举免除了自身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核心权利,因此该约定无效。

文字:周致余 蒲馨

初审:欧阳颖

复审:段智明

签发:黄洲

原标题:《小案例大道理 | 入职7天离职,劳动者被扣千元培训费?法院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