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护生态环境】淮阳区法院:严惩车检造假 守护蓝天白云

机动车尾气排放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机动车检测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是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关键环节。‌近年来,部分检测机构通过作弊设备或出具虚假证明等方式让超标车辆”带病上路”,导致污染物持续排放,这些行为,轻则构成行政违法,重则可能触犯刑法。

近日,淮阳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成功审结一起涉车检造假的行政处罚案件,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9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该公司出具的两份柴油车检测报告中,其中一份在未检测出车辆最大轮边功率的情况下,直接出具了合格报告;另一份则在车辆排放检测阶段,未扫描出80%阶段功率时,即判定检测合格。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认定,该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结合2022年度该公司曾因出具虚假排放报告受到过行政处罚的事实,决定对该公司罚款12.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该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以“未扫描出,不等同于伪造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为由,向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

淮阳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经审理后认为,《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847-2018)》B.4.3.1规定,进行功率扫描时,检测系统应显示吸收功率和排气污染物测量值随发动机转速变化的实时关系曲线,并确定最大轮边功率。最大轮边功率是加载减速法检测的关键参数,直接影响排放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原告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在未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的情况下,仍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导致检测数据失真,违反了国家标准,故原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违法。

被告周口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原告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违法行为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整改情况等情节,依法决定按法定罚款幅度的下限对其从轻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原告某机动车检测公司的诉讼请求。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把控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的重要关口,其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判断机动车排放是否符合环保标准的直接依据。

机动车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从环境的保护者变为环境污染的放任者;既干扰市场健康秩序、影响行业发展,又影响污染防治攻坚治理成效,对生态环境造成长期负面影响。

淮阳区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方式依法支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效遏制了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净化了环境保护第三方市场,体现了司法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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