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张某某在大柴旦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掘进工相关工作,2017年11月,大柴旦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张某某于2017年11月下旬前往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体检结果为半年复查,后于12月6日双方签订了《大柴旦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张某某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张某某离职。2023年6月13日张某某被青海省第四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病矽肺三期,2023年9月8日张某某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一年时效为由,驳回了张某某的请求,2024年1月初张某某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裁判结果】
张某某与大柴旦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2007年4月13日至2017年12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张某某主张与大柴旦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直接原因是其疑似患有职业病,其诉讼的终极目的在于获得工伤赔偿,若不为赔偿,则不会引发本案确认之诉。因此,本案争议的诉讼时效,应从张某某知道自己患有疑似尘肺病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张某某于2023年6月13日被青海省第四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病矽肺三期,张某某应该知道自己患有职业病的时间应为2023年6月13日,应从6月13日之日起计算时效。此后其于2023年9月份申请仲裁,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
【法官寄语】
劳动者申请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本质是获得追索劳动报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等给付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只是作出给付判决的前提。故法院对享受工伤待遇等的给付判决前需对劳动者及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审查,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另,劳动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时间限制,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劳动争议当事人务必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
稿件: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青西普法 |张某某、大柴旦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