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虚假发货构成欺诈,可主张“退一赔三”【小案件·大道理】

近日,新会法院审结一起消费者起诉网购平台商家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商家向消费者小张返还货款2600余元,并增加赔偿商品价款三倍的损失8000余元。

基本案情

2023年,消费者小张在网购平台上购买了玻璃淋浴房一套,并与商家协商待小张通知再发货,商家表示同意。2024年,小张联系商家发货,但商家并未回复。小张查看订单信息才发现该订单已显示确认收货,但物流信息对应的运单号为虚假单号,亦未显示签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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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小张通过网购平台联系不上商家,遂向新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向其返还货款2600余元,并增加赔偿商品价款三倍的损失8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

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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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购买淋浴房前已与商家协商一致,待小张通知后商家再发货。但在小张未通知发货的情况下,订单页面显示淋浴房已发货。经查询,该运单号没有对应的物流信息,亦未显示签收信息,故商家属虚假发货,其行为构成欺诈。

综上,新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您

随着网络和物流行业的发展,网购已经成为人们日常消费的重要渠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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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选购商品和服务时,消费者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先行对商品、服务的详情及商家的信誉等进行甄别;若遇到不良商家利用网购平台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应立即联系网购平台的管理者采取相应措施,亦应自行及时保存相关的沟通记录、订单信息、支付凭证等证据,并可向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或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原标题:《网购虚假发货构成欺诈,可主张“退一赔三”【小案件·大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