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恩施市人民法院驻金子坝诉讼服务团队审结三起涉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均依法支持消费者诉求,判令经营者全额退还预付款。案例涉及“七日冷静期”内退款遭拒、经营者虚假宣传及不履行合同义务、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典型问题,为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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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情形和裁判结果
情形一:行使法定权利受阻
李某向某商家支付4380元购买健身课程后,因个人时间冲突于七日内提出退费申请,商家以合同已有约定为由拒绝退款。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消费者享有七日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故判令其退还全部预付款。
情形二:商家虚假宣传且不履行核心义务
尹某被“充100抵1500”等广告宣传吸引,向某商家支付3888.5元办理会员卡。此后,商家以系统故障、会员过多等理由拒绝安排课程,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商家的迟延履行行为已构成违约,尹某在合理期限内催告后商家仍未履行,尹某有权解除合同,故依法判决其退还全部合同价款。
情形三:经营环境与承诺不符,设置“霸王条款”
张某向某公司支付7877元办理健身年卡,后发现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服务设施与宣传严重不符,商家未能提供合同中约定的课程,张某遂提出退款,但商家依据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要求扣除20%违约金。法院裁判指出,商家未对格式条款进行提示说明,且该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应属无效,故支持张某全额退费的诉讼请求。
02
裁判依据和法律解读
法院的系列判决援引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坚实保障:
保障消费“冷静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二)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当事人就消费者无理由退款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否定不公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四百七十九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下列条款格式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上述案例中的高额违约金条款即因不符合规定而被认定无效。
03
消费提示和维权建议
结合司法实践与2025年实施的预付式消费新规,特此提示广大消费者:
1.明确“七日冷静期”是法定权利,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剥夺或限制。
2.签约前务必核实经营者资质与宣传内容,对于承诺的服务标准、设施条件应要求明确载入合同。
3.审慎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注意退费、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应及时提出异议。
4.保留所有宣传资料、付款凭证、合同及沟通记录,作为维权时的有效证据。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系列案件的裁判结果清晰地表明,法律始终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通过个案审理,不仅定分止争,更为规范市场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与“法治”精神。鼓励消费者在面对不公时勇于依法维权,共同推动构建安全、放心、诚信的消费环境。
原标题:《预付消费踩坑?法院”维权指南”为您支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