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第二十二期)
01
被执行人:余兴波,男,1982年6月2日生,汉族,巧家县人,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蒙姑镇拖坑村民委拖坑三社94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骆瑞香与被执行人余兴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余兴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确保债权的实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悬赏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24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余兴波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法院已掌握的线索)并使得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的,对提供线索人给予500元作为奖励,奖励资金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予以支付。
二、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三、公告期为一年(从2025年12月26日起至2026年12月25日止)。
02
被执行人:向超,男,汉族,1978年6月19日生,住砚山县盘龙乡三合村委会三合村。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曹小刚与被执行人向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向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确保债权的实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悬赏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24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向超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法院已掌握的线索)并使得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的,对提供线索人给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百分之十作为奖励,奖励资金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予以支付。
二、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三、公告期为一年(从2025年12月26日起至2026年12月25日止)。
03
被执行人:孙善银,男,汉族,1984年7月11日生,云南省砚山县人,住砚山县江那镇胜利街35号。

被执行人:杨靖妍,女,汉族,1988年12月7日生,云南省砚山县人,住砚山县江那镇达文路5巷17号附1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王成起、韦堂发、秦文义、韦开进、梁孝勇与被执行人孙善银、杨靖妍、砚山县银鹏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孙善银、杨靖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确保债权的实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悬赏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24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孙善银、杨靖妍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法院已掌握的线索)并使得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的,对提供线索人给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百分之十作为奖励,奖励资金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予以支付。
二、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三、公告期为一年(从2025年12月26日起至2026年12月25日止)。
04
被执行人:李波,男,1989年10月5日生,回族,砚山县人,住云南省砚山县稼依镇小石桥中寨149号附2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杨仲辉与被执行人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确保债权的实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悬赏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24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波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法院已掌握的线索)并使得本案执行标的执行到位的,对提供线索人给予3000元作为奖励,奖励资金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予以支付。
二、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三、公告期为一年(从2025年12月26日起至2026年12月25日止)。
05
被执行人:胡定文,男,彝族,1979年2月14日生,云南省砚山县人,住云南省砚山县平远镇尧房村委会白者村小组128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熊彬与被执行人胡定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胡定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确保债权的实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悬赏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24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胡定文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法院已掌握的线索)并使得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的,对提供线索人给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百分之十作为奖励,奖励资金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予以支付。
二、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三、公告期为一年(从2025年12月26日起至2026年12月25日止)。
06
被执行人:高成龙,男,1996年9月24日出生,壮族,云南省砚山县人,住云南省砚山县稼依镇新寨村民委大石坝组148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卢爽与被执行人高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高成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确保债权的实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悬赏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24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高成龙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法院已掌握的线索)并使得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的,对提供线索人给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百分之十作为奖励,奖励资金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予以支付。
二、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三、公告期为一年(从2025年12月26日起至2026年12月25日止)。
07
被执行人:付中丁,女,1981年9月7日生,彝族,云南省砚山县人,住云南省砚山县阿猛镇石板房村委会石板房组116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李周春与被执行人付中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付中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确保债权的实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悬赏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24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付中丁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法院已掌握的线索)并使得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的,对提供线索人给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百分之十作为奖励,奖励资金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予以支付。
二、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三、公告期为一年(从2025年12月19日起至2026年12月18日止)。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予以严格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举报电话:0876-3124870
线索提供电话:0876-3124870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砚山县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26日
撰文丨王维可
编辑丨蔡 蕊
一审丨孟繁杰
二审丨罗 娜
三审丨朱丽佳
原标题:《砚山县人民法院悬赏公告(第二十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