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讯】事故发生逾一年,职工还能申请工伤吗?

出击堵“老赖” 强制拘传促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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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国市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判决驳回用工单位的诉讼请求,明确非因劳动者自身原因耽误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不应计入法定申请时限,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22年3月2日,陈某在某工地协助起重机操作时,被起吊物品砸伤左足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事故发生后,陈某曾先后于同年6月9日以甲公司、7月11日以乙公司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均因用人单位主体不符未被受理或驳回。为明确赔偿责任主体,陈某于2023年3月、6月,分别对李某、乙公司等提起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及确认劳动关系诉讼。历经多次维权后,陈某于2024年3月28日以丁公司为用工单位,向宁国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宁国市人社局经审查,认定陈某受伤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丁公司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涉案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工程曾经多次分包:2021年5月8日,甲公司将土建及安装工程交由乙公司施工。同年5月24日,乙公司将全部劳务分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钢结构安装部分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丁公司。陈某于2022年2月底经李某介绍,进入该工地从事钢结构安装工作。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陈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否超过申请期限。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本案中,建筑工程多级转包、分包的复杂情况,导致陈某无法及时明确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用工单位。陈某在2022年3月2日受伤后,于同年6月9日即开始申请工伤认定,在被决定不予受理后,为确定用工单位,其后又多次申请并提起相关诉讼,该过程符合司法实践及生活常理,因此,陈某并非怠于行使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此期间不应认定为其本人原因耽误的期间。同时,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丁公司系陈某的实际用工单位,且具备用工主体资质,宁国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丁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丁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宣城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应及时固定事故现场照片、医疗记录等关键证据,避免因证据灭失影响维权;同时,劳动者需及时主张权利,若无法确定用人单位,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提起相关诉讼等合法途径积极维权,并妥善保存维权过程中的法律文书,以此作为“非因本人原因耽误期限”的有效证明,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审 核 | 蒋 蓉

文 字 | 王 蕾

编 辑 | 杨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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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案件简讯】事故发生逾一年,职工还能申请工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