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阜阳中院一案例《张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事例库。

基本情况
张某某(女)诉称:因张某某、余某某性格不合,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长女由张某某抚养,次女由余某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余某某辩称:双方系因家庭琐事发生误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某与余某某均系聋哑人。双方于2014年登记结婚,2015年生育长女余某甲,2017年生育次女余某乙,现张某某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诉讼。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余某某要求自己直接抚养二女,由张某某支付抚养费,张某某则要求二人分别抚养二女,互不支付抚养费。
为切实保障特殊群体权益及未成年人权益,人民法院决定引入社会观护员参与本案办理。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有在某特殊教育学校的学习经历,人民法院从妇联推荐的社会观护员专家库中,除社区工作人员外,还聘任某特殊教育学校二名老师担任本案社会观护员。
在社会调查环节,社会观护员实地走访当事人所在社区、居委会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家庭背景、经济收入状况、未成年人生活学习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发现张某某长期在外省务工,经济较为困难,余某某在本地务工,双方实际分居已超过二年;双方二名未成年子女均在本地小学就读,长期由父亲余某某抚养照顾;经询问,二名子女均愿意同父亲继续生活。
在调解环节,社会观护员积极参与调解工作,借助双方曾在某特殊教育学校共同学习、相识的情感经历,引导双方当事人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出发履行权利义务,劝导张某某考虑二名子女随父亲在本地读书、学习的益处,劝导余某某考虑张某某外地务工存在的经济困难。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在社会观护员深度参与下,张某某、余某某同意调解离婚, 二名未成年子女均由余某某抚养,余某某不再向对方要求抚养费,实现案结事了。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以张某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于2024年11月29日作出(2024)皖1202民初13087号民事判决:不准张某晶与余某圆离婚。张某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调查发现,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系年轻聋哑人士,双方系在阜阳市特殊教育学校学习期间相识后成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两个女儿的抚养问题。
为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妥善化解矛盾,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邀请阜阳市特殊教育学校老师为双方提供手续翻译并开展调解工作,其中一名教师系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聘任的社会观护员。经法院主持调解,社会观护员就双方未成年子女情况开展调查并参与案件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0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女余某甲、余某乙由余某圆进行抚养,张某晶无需支付抚养费,双方无共同财产需要分割。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调处涉未成年子女离婚纠纷时,积极引入社会工作者协助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等问题深入开展社会调查并提供调查报告,有利于法庭查明事实,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形成司法与社会联动工作合力。本案中,针对聋哑人等特殊群体矛盾纠纷,人民法院积极与妇联联动,有针对性地聘任特殊教育学校老师、社区工作人员等专家担任社会观护员参与社会调查、协助调解,收到良好成效。
原标题:《阜阳中院一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事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