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一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近日,普陀法院推荐的《陈某等10人与李某、黄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示范调解促高效化解涉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入库编号D2025-161-1-043-935),为同类纠纷的高效妥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和实践参考。

多元解纷案例库是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的多元解纷类案检索平台,系覆盖各种纠纷类型、各种解纷方式、满足各类主体需求的国家级案例库 ,主要收录各单位通过调解、仲裁、行政复议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成功化解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调解组织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学习、研究,为人民群众选择调解等解纷方式提供指引。

基本案情

某小区某号楼704室突发火灾,波及周围10户住户,其房屋财物均遭到不同程度损毁。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系该房屋实际使用人黄某在厨房西北角燃点香烛时无人看管,引燃周边可燃物致起火成灾。所在街道第一时间入门入户挨个慰问,积极引导受损方平稳情绪,并摸排各户调解意愿。通过走访了解到该房屋所有权人系李某,实际居住使用人黄某为其前儿媳。本次704室火灾波及范围较广,其中604室损毁最为严重。在街道引导下,各受损住户与李某、黄某进行了协商,但因损失金额难以明确而协商未果。后陈某等10户户主陆续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并申请对财产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各方均系多年邻居,为妥善化解纠纷,经济高效消解邻里隔阂,开展以下调处工作:

一是“算”清“成本账”,促推调解先行。法官现场向各方当事人释明如果进入审理并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周期长、成本高,并基于现实情况,引导当事人客观评估赔偿主体负担能力。经释明后,各方当事人均同意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法院遂邀请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调解小组,联合开展调解工作。

二是选择典型纠纷,开展示范调解。调解小组确认本案化解重点为如何确定损失金额。调解员引导双方当事人“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寻求共识”。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敏锐发觉到,各方提出的赔偿金额并不与财产损害程度成正比,说明在确定损失时每一户的标准和心理预期是不一样的。因此,调解员决定先重点突破调处条件较好或者具有典型性的案件,个案调处成功后,发挥首案示范调解作用,推动其他纠纷整体化解。经过评估,调解小组选择以受到财物损失最严重的、起诉金额最高的604室户主陈某为示范调解对象。

三是现场核损明标准,分类处理定损失。在调解员主持下,经陈某同意后,调解小组与李某、黄某共同前往陈某住处,在火灾受损现场对各项损失进行公开的估值和核算,对有明确发票证明损失的财物,双方按照市场折旧价确定,对无明显原价参考的必需品财物,按照重新购买的市场价为基础以“以旧换新”的方式由李某进行补贴,对一些非必需品,陈某放弃赔偿要求,最终双方当事人明确604户损失金额为68000元,双方签署调解协议。604户主陈某与李某、黄某达成调解协议后,其确定的损失赔偿标准对其他9户邻居产生了明显的示范带动效应,当日就有3户也与李某、黄某达成调解协议。其余业主也均参考示范调解协议,就赔偿金额与李某、黄某达成一致意见。该系列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处理结果

陈某等10人均与李某、黄某达成调解协议,目前赔偿款均已按期履行。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84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一起因火灾引发的批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涉及邻里关系,处理不当,易激化矛盾,不利于邻里和谐。本案中,辖区街道率先介入,及时做好安抚工作,弱化双方对抗情绪,并对调解意愿进行摸排,为后续调解奠定良好基础。调解过程中,法院邀请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参与,充分发挥基层单位熟悉社情民意、善于沟通的优势,为双方理性沟通搭建桥梁纽带。针对损失金额认定难题,选择损失最重的一户进行示范调解,通过联合上门现场勘查,分类认定评估各类损失,有发票的财物按照市场价折旧计算,无明确原价的必需品按“以旧换新”方式补贴,最终推动达成赔偿方案,形成示范调解协议,促使其他住户形成合理预期,并自行达成和解,不仅大大节约当事人解纷成本,也高效化解纠纷,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助力维护和谐邻里关系。

原标题:《舟山一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