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警车管理规定〉的决定》
已于2025年10月29日
第2次公安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25年12月29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旨在
进一步规范警车管理、提升使用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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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的使用主体和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及其管理机构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警车包括:
(一)公安机关用于执行侦查、警卫、治安、监所管理、交通管理、移民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
(二)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任务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
(三)监狱、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及其管理机构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追缉逃犯的车辆;
(四)人民法院用于押解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法医勘察车和死刑执行车;
(五)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囚车。
驾驶警车的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及其管理机构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管理本部门的警车。警车除执行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任务外,不得挪作他用。
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或者警务辅助人员驾驶,除执行警卫任务外,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驾驶摩托车应当戴制式警用摩托车头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或者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件。
人民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在试用期内或者驾驶实习期内不得驾驶警车。
人民警察驾驶警车到异地执行职务的,应当遵守有关办案协作的规定。
警用标志灯具、报警器的
使用场景与规范
第十六条 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
(四)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运送被拘留人、强制医疗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五)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口岸边境巡逻等任务。
第十七条 除护卫国宾车队、追捕现行犯罪嫌疑人、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外,驾驶警车的人民警察在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用标志灯具;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
(二)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三)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十八条 警车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享有优先通行权;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
遇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其他车辆和人员应当立即避让;交通警察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优先通行的便利。
警车“退役”须彻底“去警用化”
第十九条 警车牌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按申办途径报告原发牌机关,申请补发。
警车转为民用机动车的,应当拆除警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清除车身警用外观制式,收回警车号牌,并办理相关变更、转让登记手续。
警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废。
哪些场景
属违规使用面临严肃追责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按规定审批和核发警车牌证的;
(二)不按规定涂装全国统一的警车外观制式的;
(三)驾驶警车时不按规定着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人民警察证或者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件的;
(四)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或者转借警车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警车变更、转让登记手续的;
(七)挪用、转借警车牌证的;
(八)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警车作为公众关注的执法装备之一
不仅代表国家权威
更直接关系到执法规范与公共安全
新规实施在即
欢迎广大市民共同监督
若发现疑似违规使用警车行为
请向公安机关举报
原标题:《新规施行!本月29日起,辅警可驾警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