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4期 左中法院多元调解一起土地补偿款引发的纠纷

近日,科左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土地补偿款分配引发的纠纷,积怨颇深的矛盾在司法温情中烟消云散。

基本案情

据了解,纠纷源于原告将土地承包给被告种植期间,因部分土地被临时征用,被告作为“红本地”使用权人获得9万余元补偿款,双方就款项归属发生争议并诉至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反复研读案卷,深入分析矛盾焦点,因补偿款数额较大,如何公平分配将成为调解难点。开庭当日,承办法官以法为据,厘清是非边界,明晰征地争议痛点,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法律界限后,法官以情为媒,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并结合当地征地政策及典型案例,优化调解方案,提出分期付款方式,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既缓解被告资金压力,也保障原告权益实现。双方当庭签署调解协议,困扰双方的土地补偿款纠纷,至此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例分析

农村家庭土地承包法律关系中,既有以农户为主体的对外关系,又有以单个家庭成员为主体的户内对内关系。由于土地承包期限长,在承包期限内,因生老病死、婚娶嫁出、分家析产等原因,家庭成员经常发生变化。同时,随着土地征用、征收的价格不断攀升,关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纠纷不断增多。

本案涉及的是对外关系的纷争,即农户与承包人之间对于征地补偿款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承包方在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但由于土地外包,承包人与农户并非一人,双方之间就补偿款的分配存在争议,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补偿款分为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安置补助费归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按照方案的份额所有。

典型意义

本案的成功化解,是左中法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典型范例。通过注重法理与情理融合,分层递进突破案件调解难题,不仅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诉求,又通过调解疏导修复了社会关系。正如承办法官在调解后表示:“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往往涉及群众‘命根子’,司法裁判既要坚守法律底线,也要传递司法温度。只有将法律刚性与人文关怀相结合,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文字 | 陈红霞

编辑 | 马新亮

初审 | 白世昌

终审 | 吴植馨

原标题:《第274期 左中法院多元调解一起土地补偿款引发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