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法律术语是法治文明的精炼表达,是公众理解司法活动的金钥匙。但生活中总有些专业的“法律术语”让人摸不着头脑——“诉讼时效”是多久?“举证责任”谁来担?“强制执行”怎么执行?
别急,这些“专业词儿”,咱们法官用大白话给您掰开了、揉碎了讲清楚!在盘龙法院的【法律术语“解惑铺”】里,没有晦涩难懂的法条,只有接地气的解读;没有枯燥的理论,只有实用的知识。希望通过这个栏目,帮您轻松掌握法律知识,让您遇到法律问题时心里更有底!
本期解惑:审判监督程序
终审后还能“翻案”吗?
今天,盘小法就带大家聊聊
司法体系中的“特殊补救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也称为“再审程序”。其核心目的是纠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错误,维护司法公正,并非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补救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对象


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行政诉讼中还包括已生效的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等法定情形)。具体如下:
刑事诉讼:仅针对已生效判决、裁定(无调解书),包括一审生效、二审终审及核准的死刑/死缓裁判 。
民事诉讼: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 。
行政诉讼:已生效判决、裁定,以及违法或违背自愿原则的调解书 。

注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非讼案件的裁判;民事中已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判决等,不适用再审。

谁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人民法院(依职权)

本院启动:各级法院院长发现本院生效裁判/调解书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上级法院启动:最高院对地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判,可提审或指令再审。
适用范围:覆盖民事、刑事、行政三类诉讼的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行政还含调解书。

人民检察院(抗诉/检察建议)

抗诉(必启动再审):最高检对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判,发现法定错误可抗诉;对同级法院,需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 。
再审检察建议(非必启动):对同级法院生效裁判/调解书,可提检察建议,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再审 。
适用范围: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均适用,民事/行政可针对违法或违背自愿原则的调解书。

当事人(申请再审/申诉)

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可申请再审;需向生效裁判上一级法院申请(特定案件可向原审法院),法院审查符合法定事由才启动 。
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申诉,法院/检察院审查符合条件才启动再审;申诉不停止原裁判执行。
关键属性:当事人申请/申诉是启动线索,非直接决定权主体。


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审判监督程序,是为已生效却存错的裁判提供兜底性纠错途径,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权利与树立权威的关键支撑。对当事人,它是权利救济最后防线,可挑战生效裁判,避免权利无门;对司法机关,能主动纠错,还可通过上级法院提审等统一法律适用,规范司法尺度;对社会,纠正典型错案传递司法正义信号,严格程序也平衡了正义与效率,彰显法治精神。


“这个法律术语,你get了吗?”
“铺”外充电,相关法条速查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供稿:审监庭
制作:政治部
一审:敖梦情
二审:王 娟
三审:董维娜
往期回顾

【提质增效创一流】锦旗×2,认可加倍

【盘法公告】盘龙法院案件开庭排期表(2025年12月15日——12月19日)

【盘法公告】临近地铁、交通便利,金实小区好房不要错过!
点击下方名片了解更多精彩内容
原标题:《【法律术语“解惑铺”】读懂审判监督程序,守护司法公正最后“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