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轰鸣、设施异响、宠物吠叫、广场舞高分贝音乐…… 这些日常场景中的噪音,不仅影响居住安宁,更可能引发邻里矛盾。顺义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法官助理郭家兴应邀前往光明街道裕龙六区社区,以“远离噪音困扰,守护居住安宁”为主题开展普法活动,郭家兴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并针对典型案例进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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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规定护航“安静权”



2025年现行有效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明确相邻关系处理原则,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相邻权利人需相互尊重合法权益;第二百九十四条进一步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噪音等有害物质,若噪音超出日常生活合理范围,受侵害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 年 6 月施行)作为社会生活噪音治理的 “专门法”,这部法律从责任主体、具体场景、防控义务三方面划定了噪音污染的红线,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首先是核心定义与责任原则。第二条明确,“社会生活噪声”是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噪声外的干扰声音;噪声污染不仅指“超过排放标准”,还包括“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导致的干扰现象。这意味着即便噪音没超标,但未采取必要防控措施影响他人,也可能构成侵权。
其次是重点场景的具体禁止性规定。
关于家庭及邻里活动,第五十九条明确,居民在住宅内进行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比如在家唱歌、乐器演奏、使用跑步机等,需关闭门窗、控制时段(避开午间12:00-14:00、夜间22:00-次日7:00休息时段)。
关于装修施工噪声,第六十六条规定,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以及工作日午间、夜间时段,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工作日其他时段装修的,需采取降噪措施,避免影响邻居。
关于商业经营与公共活动,第六十一条禁止商家以高音喇叭、商业宣传车等方式持续叫卖揽客;第六十四条要求广场舞、露天演唱等集体活动,需在指定场地开展,使用音响设备的音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且不得在夜间干扰他人。
关于设施设备噪声,第六十二条明确,居民楼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公用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需定期维护,确保运行噪声符合标准。

2026年即将施行的新规定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八十八条针对社会生活噪音作出突破性规定,让噪音治理有了更强刚性约束:
适用条件: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规定,产生噪音后,经社区、业委会、物业或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处理仍未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
处罚标准:一般情节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核心变化:明确公安机关为社会生活噪音治理执法主体,将处罚力度从单纯罚款升级为“拘留+罚款”组合,同时坚持“先劝后罚”原则,既体现法律温度,又强化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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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提示



明确 “合理边界”,主动规范行为

小区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应避免在住宅内进行跳绳、打篮球等易产生大额噪音的活动;装修施工需严格遵守社区规定的时段要求,通常要避开午间、夜间的休息时间;使用音响、家电时控制音量,广场舞等集体活动需选择远离居民楼的场地并调低音乐音量。

履行 “调解职责”,做好前端化解

作为楼长,遇到邻里噪音纠纷时,可主动介入调解,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友好沟通。调解过程中要做好记录,留存沟通情况等书面材料,若调解无效,应及时协助当事人向物业、社区或公安机关反映,推动问题在前端解决,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掌握 “维权技巧”,引导合法维权

若居民遭受噪音侵害,可引导其通过录音、录像、分贝检测记录等方式留存证据;优先通过协商、社区调解等温和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相关部门投诉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切勿采取“以噪制噪”等过激行为,避免从受害人变为侵权人。法律赋予受侵害方完整的维权路径,从协商到诉讼层层递进。

做好 “普法宣传”,强化规则意识

可在楼栋群、公告栏等渠道宣传噪音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2026年即将施行的新规定,让居民知晓“噪音自由”不能凌驾于他人安宁之上,违法成本将大幅提高,引导大家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共建和谐邻里关系。
供稿: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文字:郭家兴
原标题:《京法巡回讲堂 | 远离噪音困扰,守护居住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