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状”推广“e渌”守护⑧】案例分析:子女高昂教育费用,该如何承担?法院这样判

子女高昂教育费用

该如何承担

父母离婚后,子女的大学教育费用是否需要承担?应当如何承担?近日,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周某与朱某曾是夫妻,两人于2008年3月生育一女周某某,又于2022年协议登记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周某某跟随母亲周某共同生活,父亲朱某支付1000元/月的生活费直至周某某大学毕业,高三期间的专业培训费由父母各承担一半,大学期间的学费由父母各承担一半。

周某某于2025年9月被湖南某高校美术专业录取,每个学年的教育费为30889元(包括学费28000元、代收费1589元、住宿费1300元)。因周某无力一人承担,遂与朱某协商。朱某不同意支付后,原告周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支付大学四年的学费、生活费以及购买电脑的费用。

被告朱某辩称,高中期间的生活费和培训费都已支付完毕,现无生活来源且身患多种疾病,无力承担高昂的大学学费和购买电脑的费用。而原告填报高考志愿选择高费用专业未与其商量,其不知情,不应承担上述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母亲周某与被告朱某在离婚协议中就周某某的生活费、大学期间的学费进行了明确约定,协议双方均应遵守。

关于离婚协议中的“大学学费”应作何理解。大学学费是学生为了接受高等教育而支付的费用,除开狭义的学费,教材费等代收费、住宿费也是学校必然收取的,因此大学学费应作学校收取的费用理解,即涵盖了学费、代收费、住宿费等费用。2022年原告母亲周某与父亲朱某签订离婚协议时,并未对周某某在三年后报考的大学的性质、种类等进行明确约定。关于大学学费,原则上应予以支持,但对超普通范围的学费,应综合双方的履行能力和实际情况全面考虑。综合本案,根据双方的陈述及举证情况,被告朱某自述目前无正式工作、需要承担治疗自身疾病等实际情况,原告周某在填报招生志愿时未就现读学校及专业征得被告朱某的同意,每年三万余元的学费已经超出了一般大众对于普通高等学校所需费用的预见,也超出了被告朱某的实际支付能力。在朱某经济条件并不宽裕的情形下,实际抚养一方即原告周某某母亲周某就原告周某某填报志愿未与被告朱某充分协商,应视为对超出普通大学学费的部分周某自愿为原告周某某负担,不宜纳入未实际抚养一方即被告朱某的承担范围。原告周某某亦可以通过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方式补充大学期间的费用。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规定,原告就读学校系二类本科高校,湖南省二类公办本科高校表演、美术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8000元/年。故法院确定由被告朱某承担原告周某某大学期间2024-2025学年学费为10889元(8000元+1589元+1300元)的一半即5445元。2025年至2028年每学年学费由被告朱某承担4000元,原告就读学校开学时与学费同时收取的代收费及住宿费待实际发生后凭票据由被告朱某承担一半。

关于原告周某某主张的笔记本电脑9350元要求被告朱某承担一半。原告周某某主张在高考期间被告朱某承诺了会赠与一台电脑,被告朱某辩称因为考虑到第二天原告还要考试,怕影响到就只能先答应,现已没有能力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赠与合同系实践合同,在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都可以撤销赠与,因此被告朱某有权撤销赠与笔记本的承诺。笔记本电脑亦不属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大学期间学费”。故对此项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离婚意味着婚姻的旅程到此为止,但为人父母的爱与责任却没有尽头。妥善处理抚养费问题,不仅是给予孩子的一份稳定和托举,助力他们健康成长、受到良好引导教育,更是法律的硬性要求。当然,关于抚养费的标准法律并非要求一成不变或有求必应,尤其是成年以后产生的教育费、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其中,“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特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大学教育属于高等教育阶段,成年子女可通过申请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奖学金等方式完成学业。因此,父母为成年子女支付大学费用,更多是出于亲情关怀或家庭传统,并非法律强制义务。本案中,原告周某某2025年9月入学大学时尚未满十八周岁,作为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亲朱某负担其生活费、教育费等抚养费;关于原告周某某成年以后的费用,因被告朱某在离婚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系其对成年子女教育费用的自主决定权,理应遵守契约履行支付原告周某某生活费、教育费的约定。

然而,有协议约定也不意味着父母应当对成年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承担“无限责任”,对于超出基本教育范围的额外教育项目费用,如出国留学、高价兴趣班、私立学校等,人民法院在认定时会综合考虑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父母的事先协商情况。本案中原告周某的父母双方离婚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将来报考大学的性质、学费标准等等,每年3万余元的学费已经超出被告朱某签订协议时的预见,且原告周某及母亲填报志愿时并未征得被告朱某的同意,因此本院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支持原告周某某大学期间的学费。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离婚协议中对额外教育项目费用有明确约定,如果一方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原约定会导致明显不公平时,也可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对抚养费数额进行调整。

撰稿:李阳

编审:彭钰琰

复审:谢燕

终审:王欣

原标题:《【“两状”推广“e渌”守护⑧】案例分析:子女高昂教育费用,该如何承担?法院这样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