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法院为什么一定要走安全门?速看!秒懂!

法院安检也太严了,只听过抢银行、抢珠宝的,还没听过抢法院的,未免小题大做了。

法院安检咋跟登机一样严格?

进法院有什么不安全的吗?还要安检?

进入法院

必须通过严格安检

或许您曾疑惑

为何法院安检比机场还严?

哪些物品严禁携带?

哪些情况会被劝离?

别急

今天我们就用一篇文章

把法院安检这件事说清楚、讲明白

安全检查是指司法警察依法防止未经允许的管制器具、危险物质、限制物品等进入审判区域,保障参加审判活动人员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进法院为什么必须进行安全检查?

1.生命安全守护:法庭内人员构成多元。不仅有法官、书记员、法警,还有当事人、律师、证人、旁听群众,甚至可能有老人和孩子。安检首要目的是保护所有进入法院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任何形式的暴力事件发生,让大家都能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中参与诉讼活动或旁听。

2.维护司法尊严:法庭是严肃的司法场所。携带危险品、违禁品进入,不仅威胁人身安全,也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亵渎司法尊严。安检能有效过滤掉这些隐患,确保庭审活动依法、有序、顺利地进行。

3.履行法律职责: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安全检查是法院司法警察的法定职责,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进入法院,安检是必须的

这份安检小贴士请您收好了

一、证件的查验与登记

请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驾驶证、电子身份证等),配合法警进行证件核实。履行职务并持有效工作证件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出示证件或者通过核验机器后直接进入诉讼场所;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温馨提示:使用实物身份证登记更快捷。

不得进入审判、立案和申诉信访场所的人员:

1、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人;

2、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3、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人;

4、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5、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立案和申诉信访场所安全或妨害法庭、立案和申诉信访秩序的人。

二、人身检查及随身物品检查

身份登记后,引导员会提示您取下随身携带物品(随身包、手机、钥匙、钱包等)放置于物品篮中,放置于X射线检测仪传送带上接受检查,随身携带的物品通过检查发现有疑点的,人工检查员会用手工方式当面进行开包检查。

同时引导员会引导您通过安全检查门,如果在通过安全检查门时出现报警的,人工检查员会请您重新过门检查或者采用人工检查方式进行复检,此时受检人员需站立张开双臂,按执勤法警提示转身,待执勤法警通过手持金属探测器和手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检查无误后方可进入法院。

注意啦!!!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等器材以及水、饮料等液体均不得携带进入法院办公及审判区域内!

法院办公及审判区域内有提供免费饮用水哦!

不得带入审判、立案和申诉信访场所的物品有:

1、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2、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3、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4、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带入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通讯器材等限制物品;

5、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6、标语、条幅、传单;

7、其他可能危害法庭、立案和申诉信访场所安全或妨害法庭、立案和申诉信访秩序的物品。

常见禁带物品清单

危险器具:如刀具、棍棒、喷雾等任何具有攻击性的物品。

易燃易爆品:如汽油、酒精、烟花爆竹、打火机气罐等。

腐蚀性及有毒物品:如硫酸、盐酸、农药、有毒化学制剂等。

限制类物品:如不明液体、凝胶、粉末及超大容量充电宝等。

宣传物品:如标语、横幅、展板、传单等。

特别提示

一、孕妇、安装心脏起搏器或其他不宜使用设备检查的人员,可提前说明,我们将采用手工检查方式。

二、为彻底排除安全隐患,安检人员可能根据现场情况,请您配合进行重复检查或临时取下相关配饰。

三、我们设置快捷方式,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来访律师应当持有效工作证、在有效期内的执业证书,配合法警查验或者核验机器验证成功后可直接进入。

特别说明

2025年,永丰、城岗、古龙岗和社富人民法庭进行了安检房改造升级,每个基层法庭均安装了来访可视装置。来访群众按下安检房门外门铃,法庭内干警就能看到门外来访者,按下接听即可进行对话,方便核实来访者身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法庭,保障法庭内人员的安全。

法院安检

守护的是每一位进入者的安全

维护的是司法环境的庄严与公正

您的每一份理解与配合

都是对我们工作最大的支持

也是共同维护安全、有序诉讼环境的

关键!

请每一位前来法院办事的人员

严格遵守法院安检流程和秩序

谢谢!

相关法条速查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第二条 安全检查工作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防止未经允许的管制器具、危险物质、限制物品等进入诉讼场所,保障参加诉讼活动人员人身安全和诉讼工作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进入诉讼场所:(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人;(二) 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三) 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者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四)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人;(五)衣着不整、着装不文明的人;(六)其他可能危害法院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人。

第十三条 除经人民法院许可,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诉讼场所:(一) 枪支、弹药、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四)非急救类药品、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五)标语、条幅、传单;(六) 其他可能危害诉讼场所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物品。

第十五条 人身检查(一)受检人员在接受人身安全检查前,应当将随身携带的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物品,包括金属物品、电子设备、外套等取下;(二)受检人员应当依次通过安检设备接受人身安全检查;(三)人工检查采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检查和手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四)对检查有疑点的受检人员,应当在排除疑点后予以放行;(五) 为排除疑点或者安全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受检人员解除腰带或者脱鞋接受检查;(六)为排除疑点或者安全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受检人员重复通过安检设备接受检查;(七)对孕妇、安装心脏起搏器或者其他不宜采用设备检查的受检人员,应当采用手工检查方式进行检查;(八)对要求在非公开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非公开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并由两名以上同性别人员实施;(九)对女性受检人员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实施。

第十八条 管制器具、危险物质、限制物品的处理:(一)对不允许携带进入诉讼场所的限制物品可予以寄存;(二)对非法携带的管制器具予以暂扣;(三) 对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质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寄存或者暂扣;(四)对其他不得带入诉讼场所但是按照规定不允许寄存的物品,应当告知受检人员自行处置;(五)对暂扣的爆炸物等危险物质,应当放置于专用防护器具和场所,报请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专业机构进行处置;(六) 对暂扣的管制器具、危险物质,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 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人员,应当阻止其进入诉讼场所,对不听劝告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强制手段。

第二十一条 受检人员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或者扰乱安全检查工作秩序的,应当先行予以控制,并视情节移交公安机关:(一)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院工作人员;(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三) 故意毁损安全检查场所设施设备;(四) 其他扰乱安全检查现场工作秩序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二)哄闹、冲击安全检查场所;(三)抢夺警用装备;(四)发现公安机关通缉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五) 随身携带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个人持有和携带的管制器具、危险物质;(六)其他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的情形。

供稿|法警大队 郭麟

编辑|新媒体团队

校对|陈青梅

审稿|康银川

签发|王承强

原标题:《进法院为什么一定要走安全门?速看!秒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