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补齐监管短板!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12月1日施行

点击蓝字 了解更多精彩

还记得2024年网络曝光引起轰动的“油罐车运输食用油”事件吗?12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施行,使这一监管盲区从此无所遁形。本次修法聚焦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和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监管两个要点。下面,小编带大家看看有哪些内容吧。

一、保障液态食品运输安全

针对液态食品运输易受污染等问题,新法明确了运输准入制度,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运输实行全流程监管,填补原有的监管空白。

运输散装液态食品的企业应取得准运证,配备专用容器和管理制度。发货方应查验准运证和容器、收货方核验铅封和运输记录、承运方喷涂食品标识、及时清洗、严禁混装。严禁伪造编造运输凭证等单据。违反前述规范、违法运输可能被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二、加强婴幼儿配方食品监管

针对国内市场对婴幼儿配方液态乳需求增长的现状,保证食品监管与时俱进,新法将配方液态乳纳入监管范围。

对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与配方乳粉采用同等严格的监管措施,企业须为产品配方申请注册,严格按注册要求生产、品牌与配方对应,禁止分装生产,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至第五款:国家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行许可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应当有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的专用运输容器、作业人员和管理制度等,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准运证。

道路散装运输重点液态食品,发货方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核验运输容器是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收货方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运输记录,核验运输容器铅封是否完整;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运输容器显著位置喷涂食品专用标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运输容器并及时清洗,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重点液态食品目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后增加“婴幼儿配方液态乳”。

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除吊销许可证外,还应当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准运证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或者未履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相关查验、核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文字:李思蒙

原标题:《【普法课堂】补齐监管短板!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12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