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法案例】“未正式使用”的健身年卡已过期,可以要求全额退款吗?

临法案例【2025】028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24年6月与另外两人组成“三人团”,以800元/人的团购价格办理某健身俱乐部原价1100元/人的健身年卡。后,张某作为健身俱乐部会员领取2024年中秋礼品。张某于2025年1月以静脉曲张治疗手术一直不能锻炼、未激活健身年卡为由,要求健身俱乐部全额退款。健身俱乐部称可帮张某联系转卡事宜,但不能退款,且正常年费为1100元,如张某退卡则另外两人需各补差价300元。双方协商未果,张某在年卡到期后诉至法院,要求健身俱乐部全额返还年费800元。

法院审理

临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向健身俱乐部支付年卡费用,健身俱乐部予以接收,双方间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双方约定会员首次进入锻炼场地即视为激活年卡。本案中,张某自认曾进入健身场地,因健身器材不干净未实际使用,但其曾以会员身份领取了健身俱乐部节日礼品,因此,应视为其已经“激活”健身年卡。年卡激活后的七个月内,张某在自身存在不适宜健身锻炼的情形下,并未以任何形式要求俱乐部办理停卡、延期等手续,而直接要求全额退费,没有充分依据。但张某在年卡到期前曾要求健身俱乐部退还年费,系依法行使主张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权利,健身俱乐部同意转卡但不同意退款的声明,系排除消费者请求返还预付款权利的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有损消费者利益,应为无效条款。结合张某首次提出解除合同的时间、原因及团购等因素,法院判决健身俱乐部返还张某年费200元。

法官说法

预付式消费卡广泛存在于健身养生、美容美发、餐饮、教育培训等服务领域,这可使消费者既享受服务又享受折扣,降低消费单价。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应根据自身消费习惯、时间安排、身体状况等因素合理选择服务品类,同时仔细阅读预付卡的有效期设置、转卡、停卡、退卡、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的预付式消费合同中如存在经营者不合理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如合同约定经营者在履行期限内向消费者提供不限次数的服务,消费者在合同到期前主张解除合同的,可按合同解除后的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计算要求返还预付款;如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未在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内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但要求返还预付款的,其请求将不予支持。

在预付式消费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纠纷双方沟通无果,消费者应留存消费合同、宣传文案、消费记录等证据合理维权。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办理预付式消费卡时应保持理性,合理购买消费服务,切不可因小额优惠盲目大额储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

(二)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

(三)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

(四)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

(五)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

(六)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

(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

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第一款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的余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经营者在履行期限内向消费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消费者请求按合同解除后的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计算应予返还的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前已经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请求按经营者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后的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计算应予返还的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未在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内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请求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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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临法案例】“未正式使用”的健身年卡已过期,可以要求全额退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