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夫妻离婚约定“债务归一方”,能免除另一方的还款责任吗?

离婚时,夫妻拥有共同债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一方

独自承担共同债务

那么

这样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真能让另一方免责吗?

近日,兴文县法院僰王山法庭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双方共同偿还借款。

案情回顾

张某甲、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因购买房屋,于2022年向张某乙(张某乙与张某甲系姐弟关系)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后张某甲、李某二人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于2024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后张某乙多次要求张某甲、李某归还借款,但二人并未履行,张某乙便一纸诉状将二人告上法庭。

审理过程中,李某辩称,协议离婚时,约定所有债务均由张某甲个人负责偿还,与李某无关 ,认为应由张某甲偿还所有债务,自己不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裁判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甲、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张某乙借款,且此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然二人离婚时约定家庭债务由张某甲一人承担,但该约定系夫妻二人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张某乙,李某仍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依法判决,由张某甲、李某共同偿还借款。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体现,但离婚协议的内容系由夫妻双方确定,如果夫妻双方以逃避共同债务为目的,将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由无清偿能力的一方负担,势必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因此,司法解释对离婚协议的对外效力作出了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夫妻一方不得以离婚协议的约定对抗债权人。但是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供稿 | 陈 祥

编辑 | 谭天宇

签发 | 廖 敏

公众号:兴文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以案释法 | 夫妻离婚约定“债务归一方”,能免除另一方的还款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