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是我国第一部也是目前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


统计法发展历程
1983年12月8日
颁布实施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5月15日
第一次修正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对统计法作了重要修改,对于规范、引导、保障和推动统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9年6月27日
修订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统计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其进一步完善了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制度保障。
2024年9月13日
第二次修正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这次修改是在保持现行统计法制度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系列补充和完善,共新增3条,修改21条。
自实施以来,统计法共经过三次修改。屏幕前的您对最新修改的统计法是否了解呢?

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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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请跟我来,一起看看修改有哪些亮点
(一)坚持党的领导
落实和体现党的领导要求,第三条新增“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第一款。

(二)加强统计监督
统计监督是政府统计的一项基本职能,此次修改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加强统计监督”内容;并围绕统计监督新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规定“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等内容。

(三)防治统计造假
为进一步防治统计造假,新修改的统计法就建立健全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新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
同时,新修改统计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四个不得”,进一步明确维护统计工作秩序、增强统计工作抗干扰能力、坚决防治统计造假。并在第四十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9条将统计造假行为纳入处分范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将统计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巡视监督重点检查内容,两部党内法规对统计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了制度刚性,彰显了防治统计造假的决心。

(四)健全统计标准和指标体系
为使统计指标能够符合新发展理念,有效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新修改统计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

(五)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
为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转化与运用,有效提升统计数据质量,新修改统计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

(六)强化统计信息共享
为提高统计资料利用效率和政府统计整体效能,减少重复交叉调查,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统计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

(七)完善法律责任规定
着力强化“党规国法”关于统计法治建设的协同性,立足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

答疑解惑
原标题:《统计法治宣传 | 学法懂法守底线!详解新修改统计法七大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