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恋爱期间的红包或转账,分手后需要返还吗?

恋爱男女之间

避免不了产生各种金钱往来

曾经的海誓山盟

如今的一分一厘

从初遇 到相爱 再到分手

从心动 到心痛

那些“520”“1314”的转账记录

曾经作为爱的记录被拿来“炫耀”

现在却成了分手后互相“battle”的证据

恋爱时的花销

到底该怎么算清?

一起来看看这则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21年,赵某与王某相识,交往一段时间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赵某多次向王某转账,款项总计9万余元,其中有的备注如“生日快乐”“天凉了买些衣服”等充满爱意的特殊数字金额。后两人因感情不和问题分手,赵某要求王某返还钱财,但王某拒绝返还,赵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红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与王某在恋爱期间,赵某通过微信向王某多次转账,赵某微信转账单笔金额大于1000元的转账属于较大数额的转账,应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在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应予返还;单笔金额小于1000元的转账系双方表达爱意、用于维系双方恋爱关系的支出,不予返还。但微信转账中备注“生日快乐”“天凉了买些衣服”等带有特殊情感意义的款项,其本质是为恋爱期间培养、增进二人的感情,是基于正常恋人关系,应属于赠予,不予返还。因此,赵某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在1000元以上的款项扣除带有特殊情感意义的款项剩余7万余元,王某应返还赵某。

法官说法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男女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的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共同消费,分手后不应当要求返还,购买礼物、进行特殊含义的转账(如:520、1314等),视为一般赠与,不能要求对方返还;对于较大金额转账,如购房款、购车款等,往往是一方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在双方恋爱关系结束,该赠与目的不能实现时,可以请求接受赠与方予以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素材:关堤人民法庭

编辑:邵琳晴

审核:原培宏

排版:冯裴裴

签发:李九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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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区法院

原标题:《【以案释法】恋爱期间的红包或转账,分手后需要返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