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太说法 | 宪法宣传周⑥:孩子报了课外班,店铺跑路怎么办(第32期)

今天是太空与您相伴的【第2784期】

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每年宪法日,我们都会循着法治的脉络,重温宪法的庄严和温度。

“宪法宣传周”是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联合部署开展的弘扬宪法精神、普及宪法知识的宣传活动。本周,“我们的太空”特开设七期“小太说法”,让我们从一个更“新”的视角,来认识这部国家根本大法。

孩子报了课外班

店铺跑路怎么办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为7岁女儿报名一家钢琴培训机构,一次性购买了为期2年、共88节课程,并支付了2.4万元的培训费用。然而仅仅上了2节课后,该培训机构就突然人去店空,此前对接的老师、客服均失去联系。张某该如何维权?

二、律师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预付式消费纠纷,张某应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借助行政力量协调处理,也可向当地法院起诉。如钢琴培训班所在商场的场地出租者未要求钢琴培训机构提供经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应在过错范围内对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如该培训机构已经注销或负责人失联,可起诉机构及其股东,若该机构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的,需承担连带责任;若涉案金额大、涉嫌诈骗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若机构已进入破产程序,需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申报债权。

张某应当及时固定关键证据,留存好课程合同、缴费凭证(转账记录、发票)、剩余课时证明、沟通记录以及该培训机构的宣传材料等。张某除要求退还剩余课时费外,若机构存在欺诈行为(如虚假宣传、明知道经营困难仍诱导新客户缴款等),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一赔三”。

三、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商场场地出租者未要求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提供经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致使不具有资质的经营者租赁其场地收取消费者预付款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消费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宪法·其六

人去楼空琴声无,预付千金一梦同。

闭户难寻师踪影,维权须借权益法。

凭据可证奸商诈,诉状能追债款穷。

制度清明日月开,律法三尺护民衷。

来源 | 我们的太空(ID:ourspace0424)

作者 | 张伟善

编辑 | 芦恬莹

校对 | 刘恺玥‍‍‍‍

主编 | 张文军

邮箱 | ourspace0424@163.com

原标题:《小太说法 | 宪法宣传周⑥:孩子报了课外班,店铺跑路怎么办(第32期)》